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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信使和外交邮袋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

   (二)自由行动权
   接受国和第三国除了其法律明文规定的因国家安全或者管制理由禁止外交信使进入的地区外,应该保证派遣国的外交信使在其境内行动与旅行的自由,包括使用各种交通工具、行动距离及其从任何口岸进出境的自由。
    在外交实践上,尽管国家之间可以相互限制各自常驻外交官的活动区域,例如在冷战时期,美国和前苏联相互限制对方外交官的出行距离,美国外交官在莫斯科的活动区域限于四十公里以内,前苏联外交官在华盛顿的活动半径亦被限制在四十公里以内,但是从未出现过相互限制各自外交信使行动自由的事例。
  (三)临时住所不可侵犯权
   外交信使在接受国或第三国的临时住所不得侵犯,其中包括两个含义:其一非经外交信使同意,任何人员不得进入其临时住所,不得对其临时住所进行检查和搜查。其二有关当局有义务保护外交信使的临时住所不被侵入或毁坏,防止扰乱其安宁或损伤外交信使的尊严。
    临时住所是指外交信使在接受国或第三国临时租住的公寓或旅馆客房。
   为了保证外交信使临时住所不可侵犯权,外交信使应该及时通知接受国或第三国当局其临时居住地。
   但是如果遇到发生火灾或其他灾难,需要立即采取紧急抢救措施进入其临时住所时,可以假设已经征得外交信使的同意。
   外交信使在接受国或第三国利用汽车或火车运送外交邮袋时,为保证其人身和外交邮袋的安全,他所乘坐的汽车或火车客座包厢,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不得进行搜查。
  (四)管辖的豁免权
   外交信使在其执行任务期间,在接受国和第三国享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管辖豁免:
   其一、享有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不受任何形式的逮捕和拘留,不接受任何传讯或审判;其二、享有民事管辖豁免,不得因债务问题对外交信使提起诉讼或判决;其三享有行政管辖豁免,不须履行所在国的有关行政手续。例如外交信使在第三国或接受国意外死亡时,除非应派遣国要求,否则有关当事国不得擅自检验尸体,而应该按照派遣国要求,完好无损地移交其尸体;其四、不得对外交信使采取任何民事执行措施;其五、在涉及执行其职务的案件中,外交信使没有出庭的义务。
  (五)免除人身检查权
   外交信使在通过接受国或第三国有关关口时,不得对其人身进行检查(除安全检查外),这是外交信使人身不可侵犯权的具体化。
    从外交实践看,外交信使的人身免检权主要指免除一国海关、行政及其司法当局实施的人身强制检查。
    一国海关是国家设在口岸上对进出口国境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执行监督管理并征收关税的机关,通常采取的检查方式包括电视监测机、缉毒犬及其人工手检。在外交实践上,各国海关通常不得对外交信使人身进行检查,各国行政(警察或公安部门)和司法部门亦无权检查外交信使。  
    目前唯一特殊的例外是各国机场的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是近十几年来国际社会为了防范和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为发生,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而采取的一项预防措施,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查验制度。安全检查不存在免检对象,无论何人,一律要接受检查,否则不许登机。我国于1996年7月6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外交邮袋免予安全检查。外交信使及其随身携带的其他物品应当接受安全检查;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现在国际上通行的安全检查有三种方式,电视监视机,用于检查行李物品;探测门,用于检查旅客身体;手提式磁性探测器,用于近距离检查行李或人身。外交信使在各接受国或第三国机场亦毫无例外地接受这类人身检查,各个派遣国均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这是在新的国际形式下,对外交信使人身不得侵犯和人身免验权的部分放弃。
  (六)外交信使免缴捐税权
    外交信使在接受国或第三国,除了缴纳包括在货物或服务在内的间接税以及特定服务的费用外,应该免除缴纳任何全国性、区域性或地方性的直接捐税。
   目前在一些国家规定,除常驻该国的外交官以外,其他过往其国境的外交官,包括进出或过境的外交信使必须缴纳机场税,显然这种做法违反了国际法规定,派遣国有权进行交涉,如交涉未果,可以对该国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七)外交信使的个人用品免缴关税权和个人行李免验权
  接受国或第三国应该允许外交信使的个人行李进出其国境,并且免除对这些个人行李所带的个人用品的一切关税、捐税和有关费用。但是为提供特定服务所征收的费用除外(例如在机场雇佣搬运工所付的费用)。
   接受国或第三国有关部门,例如海关、边防不得检查外交信使的个人行李。除非接受国或第三国掌握严重证据,认为其行李中装有为接受国或第三国法律所禁止管制的物品,或者不属于外交信使个人的物品,遇此情况,必须外交信使在场方可进行检查。
  目前有些国家严格规定任何进入其国境的人员,包括外交信使的个人行李,必须接受海关或者动植物卫生检查,否则,拒绝其入境。例如新西兰对动植物检疫要求非常严格,要求任何人员包括外交信使的个人行李,在进入其国境时,一律必须通过机器检查和人工开箱检查,否则不许入境。对于这类行为,派遣国有权进行交涉,如果交涉未果,可以对这些国家的外交官或外交信使采取对等的限制措施。例如我国于1986年9月5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二十六条明文规定:“如果外国给予中国驻该国使馆、使馆人员以及临时去该国的有关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低于中国按本条例给予该国驻中国使馆、使馆人员以及临时来国中的有关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中国政府根据对等原则,可以给予使馆、使馆人员以及临时来中国的有关人员以相应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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