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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信使和外交邮袋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

    外交信使在享受国际法规定的上述权利时,还必须依据国际法和各国国内法,在接受国和第三国承担义务,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不干涉接受国或第三国的内政。
    外交人员不得干涉驻在国家的内政,这是公认的国际法规则,外交信使执行公务,绝对不允许干涉各接受国和第三国的内政,否则相关国家有权宣告其为不受欢迎或不能接受的人,而无须作出任何解释;在此情况下,派遣国应该召回该外交信使或终止其在相关国家执行的职务。
  (二)在不妨碍其特权与豁免的情况下,外交信使应该尊重接受国或第三国的法律和规章,例如有关治安条例、交通规则及其动植物卫生检疫规则。
  6、外交信使权利与义务适用的期限
  原则上,职业外交信使承担的权利与义务始终有效。职业外交信使的特权与豁免是独立存在的,并不是派生于外交邮袋的特权与豁免,因此只要他担任外交信使职务,无论在接受国或第三国境内是否携带、保管或传递外交邮袋,都享有国际法赋予的特权与豁免,
  在外交实践上,职业外交信使承担的特权、豁免及其义务从其为执行任务进入接受国或第三国领土的时候开始,到其离开接受国或第三国领土的时候停止。
  临时特派外交信使的承担的特权、豁免从其执行传递外交邮袋的时候开始,到将外交邮袋送交收件人的时候终止。例如持有非外交护照的人员,当他传递外交邮袋时,享有人身不可侵犯权,接受国和第三国不得逮捕或拘禁,可是一旦他递交了外交邮袋后,这种特权与豁免即自动终止,如果他违反接受国和第三国的法律规定,有关当局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外交信使的特权与豁免可以因以下四种情况被放弃:(1)派遣国通知接受国和第三国,该外交信使的职务已予终止;(2)接受国通知派遣国该外交信使被宣告为不受欢迎或不能接受的人;(3)派遣国以书面通知接受国和第三国放弃该外交信使的特权与豁免;(4)如果外交信使提出诉讼,就不能对与该诉讼直接有关的任何反诉援引管辖豁免。但是如果外交信使放弃了民事或行政诉讼管辖的豁免,并不意味着当然默示放弃了对判决执行的豁免,判决执行的豁免必须另行放弃。
  7、派遣国的权利和义务
  派遣国的权利包括四个方面:(1)派遣国或其使团、领馆及其代表团可以自由委派外交信使;(2)管辖本国的外交信使;(3)终止本国外交信使的职务,并通知接受国和第三国;(4)书面明示通知放弃外交信使的豁免。
  派遣国的义务包括三个方面:(1)确保本国外交信使忠实地履行其职务,不滥用其外交特权与豁免;(2)在接到接受国宣告其外交信使为不受欢迎或不能接受的人的通知时,视情况召回该外交信使或终止其在接受国执行的职务。(3)不得派遣具有接受国国籍的人作为外交信使,除非接受国表示同意。
  8、接受国的权利和义务
   接受国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1)由于派遣国采取限制其外交信使的措施,接受国亦对派遣国的外交信使采取对等的限制措施;(2)拒绝接受派遣国委派的外交信使人选。(3)通知派遣国其外交信使为不受欢迎或不能接受的人。
   接受国的义务包括三个方面:(1)允许并保证派遣国通过外交信使进行公务通讯的自由;(2)不得对不同国家的外交信使采取歧视措施;(3)为派遣国外交信使在其境内执行职务提供一切便利,包括协助其寻找临时住所、提供电信联系、允许其自由进出国境、尽快签发签证、确保其行动和旅行自由、保证其特权与豁免、确保其人身和临时住所的不可侵犯权。
   9、第三国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国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1)由于派遣国采取限制其外交信使的措施,对派遣国的外交信使采取对等的限制措施;(2)拒绝接受派遣国委派的外交信使人选。(3)通知派遣国其外交信使为不受欢迎或不能接受的人。
  第三国的义务包括两个方面:(1)允许派遣国外交信使为执行职务而通过其领土,并且提供一切便利,包括协助其寻找临时住所、提供电信联系、允许其自由过境、尽快签发过境签证、确保其行动和旅行自由、保证其特权与豁免、确保其人身和临时住所的不可侵犯权。(4)如果发生不可抗力,派遣国外交信使改变其预定行程,临时将其作为过境国,进入其领土时,应该采取措施,保证外交信使的人身安全和外交邮袋的不可侵犯性,并应该提供必要便利,使其能够迅速离开其领土。
  10、受托递交外交邮袋的船长和机长的国际法地位
   派遣国委托船长或机长送交外交邮袋时,依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联合国特别使团公约》、《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联合国特权及豁免权公约》及其《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规定,船长和机长本身不被视为外交信使,因此不享受任何国际法规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但是他所托交的外交邮袋享受特权与豁免,不受任何形式的侵犯,不得扣留与开拆。
   船长和机长必须持有派遣国签发的官方证明,上面载有派遣国托交外交邮袋的件数。
   接受国应该允许派遣国的使团、领馆或代表团的成员自由地登机或登船,与机长或船长交接外交邮袋。
  二、 外交邮袋的国际法地位
  1、外交邮袋的基本特征
    外交邮袋是指密封的、附有可资识别的外部标记,用以装载外交文件与公务用品的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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