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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信使和外交邮袋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

  (1)对外交邮袋享有的特权与豁免作出保留
   目前共有六个国家:科威特、巴林、沙特阿拉伯、卡塔尔、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及利比亚在加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时,对公约第二十七条加以保留。 科威特声明:“如果科威特有理由认为外交邮袋装有按该公约第二十七第四款不得以外交邮袋发送的物品时,有权要求在有关使节到场的情况开拆该邮袋。如果派遣国当局拒绝这一要求,则该外交邮袋应退回发送地”。巴林声明:“如果有严重根据认为外交邮袋装有依据法律规定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时,巴林政府有权要求开拆该外交邮袋。”沙特阿拉伯声明:“如果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有理由认为外交邮袋装有不得以外交邮袋发送的物品时,有权要求在有关使节到场的情况下开拆该邮袋。如果派遣国当局拒绝这一要求,该外交邮袋应退回发送地”。卡塔尔声明:“在下述两种情况下,卡塔尔政府保留开拆外交邮袋的权利:(1)发现滥用外交邮袋,用于装载不适宜外交邮袋运送的非法物品,违反了国际法、国际惯例及其卡塔尔国法律。遇此情况,卡塔尔政府将通知有关国家外交部和其外交代表,该外交邮袋在征得该国外交部同意后,可予以开拆。在该国外交部和外交使节的代表到场的情况下,可以没收通过外交邮袋走私的非法物品。(2)存在严重证据或充分怀疑利用外交邮袋构成犯罪的。遇此情况,卡塔尔政府在征得该国外交部同意,并在该国外交代表到场的情况下,有权开拆该外交邮袋。如果派遣国当局拒绝这一要求,该外交邮袋应退回发送地”。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声明:“如果掌握重大和有力证据,确认派遣国的外交邮袋装载了公约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以外的文件或物品,在该国外交机构代表到场的情况下,也门政府保留开拆该外交邮袋的权利,如果派遣国当局拒绝这一要求,该外交邮袋应退回发送地”。利比亚政府声明:“一旦有充分证据怀疑派遣国的外交邮袋装载了公约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以外的物品,在该国外交使节的代表到场的情况下,利比亚政府保留开拆该外交邮袋的权利,如果派遣国当局拒绝这一要求,该外交邮袋应退回发送地”。(5)
   从国际公约规定本身看,这种保留的法律效果值得商榷。 因为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出的单方面声明,不论怎样措辞或命名,旨在将该条约的某些规定在对该国的适用上排除或改变其法律效果。依据传统的国际法学说和国际实践,确定保留的基本原则是只有得到所有其他缔约国一致明示或默示同意,保留才能成立。而1969年5月23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虽然确立了关于保留的新原则,即在条约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一个缔约国所提出的保留是否有效,依据其是否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由其他缔约国各自决定,但是又规定了该公约不溯及既往。《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制定于1961年4月,《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制定于1963年4月,《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制定于1975年3月14日,《联合国特别使团公约》制定于1969年12月16日,显而易见关于外交邮袋保留的基本法律原则仍然应该适用传统的国际法学说和国际实践,即必须得到所有公约缔约国一致明示或默示同意,保留才能成立。从联合国的传统实践看,只有在已经确定任何其他直接有利害关系的国家并不提出反对的条件下,保留才能被确定地接受。
    迄今为止,对于上述国家所作出的保留,有十二个公约成员国已经明确声明不予承认:1968年3月14日澳大利亚政府声明:“不承认沙特王国政府、巴林政府、科威特政府、利比亚政府、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及其卡塔尔政府对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七条关于外交邮袋规定所作的保留。”1975年1月28日比利时政府声明:“不承认巴林政府对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七条关于外交邮袋规定所作的保留。”1978年3月16日加拿大政府声明:“不承认科威特政府和利比亚政府对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以及巴林政府对于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所作的保留。”1986年8月29日法国政府声明:“不承认科威特政府对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所作的保留。不承认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保留开拆外交邮袋和要求退回发送地的权利。”1987年3月3日联邦德国声明:“不同意巴林政府对于公约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所作的保留。不同意沙特王国政府、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及其卡塔尔政府对于公约第二十七条所作的保留。” 1975年7月7日匈牙利声明:“不承认巴林政府对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所作的保留。”1987年1月27日日本政府声明:“日本政府认为关于保护作为外交通讯方式的外交邮袋条款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重要组成部分,接受国对于第二十七条第三、四款所作出的任何保留行为,是为了达到未经派遣国同意,擅自开拆其外交邮袋的目的的,这种做法完全违反了公约的基本宗旨和原则;因此日本政府不承认巴林政府和卡塔尔政府分别与1971年11月12日和1986年6月6日对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七条所作保留的法律效果。日本政府的这一立场还将适用于今后任何其他作出类似保留的国家。”1986年12月5日荷兰政府声明:“不接受巴林政府和卡塔尔政府关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所作的声明。”波兰政府于1975年11月3日声明:“巴林政府对于1961年4月18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所作的保留不符合该公约的基本宗旨和精神,违反了国际外交法的基本原则,因此波兰政府不承认其保留的法律效果。”并于1978年3月7日再次声明:“外交邮袋不可侵犯和外交机构自由通讯是由国际法普遍确认的基本原则,不能为某个成员国单方面的保留所改变,因此波兰政府不承认利比亚政府所作保留的法律效果。”1972年6月6日苏联政府声明:“巴林政府对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所作的保留违反了国际实践公认的外交邮袋不可侵犯原则,因此是不可接受的。”1977年11月7日苏联政府声明:“它将不接受利比亚政府对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七条所作的保留。”1982年2月16日苏联政府声明:“不接受沙特政府对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所作的保留,因为这种保留违反了公约最重要的一项条款,即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1986年10月6日和11月6日苏联政府声明:“不承认卡塔尔政府和也门政府对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七条所作保留的法律效果,苏联政府认为这种保留违反国际法,与公约的基本宗旨相抵触。”泰国政府声明:“不承认巴林政府对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所作的保留。”1972年7月28日乌克兰政府声明:“巴林政府对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所作的保留违反了国际实践普遍承认的原则-外交邮袋不可侵犯,因此是不可接受的。”1973年3月13日英国政府声明:“不承认巴林政府对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所作的保留。”美国政府于1974年7月2日声明:“不承认巴林政府对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所作的保留;不承认科威特政府对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所作的保留。”并于1987年9月4日声明:“不承认卡塔尔政府政府对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所作的保留;不承认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对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所作的保留。”(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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