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司法手段
如果出现了违规事件,如何处理、如何保护受损方利益?这就涉及到司法的问题。由于GATS所隶属的WTO仅规范成员国政府的行为,违规者就是政府,因此,中国政府应高度重视入世后可能面临的因未履行GATS义务而被告上DSB(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情况。
根据《WTO争端解决谅解》的规定,DSB不处理两个私法主体之间发生的贸易争议,也不处理一国政府与另一国私法主体之间的贸易争议,它仅处理WTO各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议。鉴于此,我们对于争议的司法解决着重考虑如下两点:首先,在很多种情况下,对一成员方的有关贸易政策、法律法规的不满是另一成员方的自然人或法人(私法主体)率先提出的。这时,对立的双方是一方政府和他方的私法主体。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尽力避免将对立演化为双方政府之间的对峙,而力争通过国内行政诉讼或ICSID等措施来加以解决。这一思路对政府提出的要求便是,转变“官老爷”的态度和作风,认真对待来自企业的投诉,彻底去掉拖沓、庸懒的官僚习气,强化依法行政的观念。其次,如果演化成了两个成员方之间的争端,我国政府就应积极应对。这其中应注意两点:其一,要弄懂DSB争端解决机制的各种方法(协商,斡旋、调解和调停,专家小组报告,上诉机构的审议,补偿和交叉报复),不在程序上吃亏;其二,要灵活运用我们的发展中国家身份,尽可能地援引普惠制等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条款,从而使争端解决向有利于我们的方向发展。
总之,GATS对中国的法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我们要认真思考,积极应对。
五、 结语
鉴于我个人水平限制和资料的匮乏,对航空运输服务领域和金融市场中有关法律与GATS的冲突分析得不是很全面,仅仅挑选了其中各两点与GATS相比较。我认为,更全面、更详尽的工作应该在总览全国有关服务贸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部门通知、甚至红头文件)之后再加以开展,这篇文章只是我对这一课题学习的一个小结,也是今后我继续学习的开始。
① 王传丽:《国际贸易法》p724-725,法律出版社,1995年
② 王传丽:《国际贸易法》p726,法律出版社,1995年
③ 于安:《WTO协定国内实施读本》p218,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
④ 王传丽:《国际贸易法》p730,法律出版社,1995年
⑤ 都亳:《入世与中国对外经贸立法及制度》,《当代法学》2001年第2期
⑥ 王传丽:《国际贸易法》p733,法律出版社,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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