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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新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两相对比,我们发现:欧共体指令中允许五种使用软件方式(安装、显示、运行、传输、存储);新软件条例只允许四种使用软件方式(安装、显示、传输、存储),这里,作为使用软件的首要方式和基本方式的“运行”竟然被排除在外!希望新软件条例的起草者不要“聪明”地告诉我们:“运行”这种方式是可以从“等方式”里“等”出来的!
  这样,仅就此条规定而言,中国的保护水平就已经超过了欧盟。我们有理由问:中国是否有必要超过欧盟水平?
  3.中国是发展中国家而不是超世界水平的发达国家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这本来是毋庸置疑的事实。由于新软件条例的保护水平超过了发达国家的保护水平,由于新软件条例中超世界水平保护的条款是其起草者借中国“入世”之机加入其中的,达到了超世界水平,所以,有必要回顾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国“入世”的决定。
  2000年8月25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决定》明确指出:“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利于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也是建立完整开放的国际贸易体系的需要。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只能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并坚持权利与义务平衡、循序渐进开放市场的原则,以确保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国家主权。”
  4.对知识产权领域国际斗争的本质应有清醒的认识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进程是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演变发展的。因此,对于知识产权领域国际斗争和经济全球化的本质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2000年8月5日,江泽民主席在北戴河会见诺贝尔奖获得者的讲话中首次提出“尊重并合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思想。这是改革开放20年之后,也是在1999年微软诉亚都案引发软件最终用户问题首次论战之后,中国最高领导人首次对知识产权提出“合理保护”的纲领性思想。
   2000年11月16日,在亚太经合组织第八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江泽民主席进一步提出了知识产权保护两个“有利于”的重要原则。江泽民指出:“经济全球化不应仅仅是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更应注重科技知识的普及化。应根据新的形势,对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国际规则作出适当的调整。在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按照市场规律,使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期限和保护方式,有利于科技知识的扩散和传播,有利于各国共享科技进步带来的利益。”
  对于知识产权领域国际斗争的本质,我国的司法机关有着极为清醒的认识。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民事审判第三庭指出:“在知识产权审判中,既要做到符合WTO规则的要求,同时又不能脱离我国的实际,既要有效地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充分考虑到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要站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和对待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衔接问题。” “在当前国际科技竞争、经济竞争激烈和经济全球化加快的形势下,要密切注意知识产权领域里的国际斗争。发达国家凭借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势,企图垄断并不断扩大其科技和经济方面的利益,使发展中国家永远处于弱势地位。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1]
  为了更加深刻地了解经济全球化的本质,我们可以读一读著名政论家何新先生的一段话:“英美全球化的本意,就是要搞全球殖民主义化,通过全球国际分工,让英美成为资本和技术的供给国,然后把其他国家有的变成外围的依附型工业国家,有的变成农业国家,有的把它作为只保存原始资源的国家弃置掉。就像美国人对待印第安人的保留地那样,把他们隔绝起来,扔在蛮荒地带,让他们同化在原始的生存环境中,永远不要发展和进步,甚至变成大自然的一部分。中心地区则达到最高的发展,那些落后边缘区域则作为富人们打打猎,散散心的生态旅游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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