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的来讲,目前航空运输自由化实践主要在双边或区域协定框架下进行,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即GATS)目前仅适用于飞机修理和维护,空运服务出售和营销以及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等极小部分,因此,国际航空运输的法律框架在形式上仍未发生根本性变化。然而,航空运输经济自由化冲击所带来的变化却是巨大的,主要表现如下:(1)航空运输市场准入自由化,运力、运价由市场调节,竞争日趋激烈;(2)国有企业私有化和企业重组、合并频繁;(3)航空公司结盟,联合争夺市场不可避免;(4)航线结构发生了变化,形成以枢纽航空站为中心的辐射航线网;(5)引入一般反托拉斯/竞争法,扩大适用于航空运输领域,在双边“天空开放”协定中增加反托拉斯/竞争法的新规定;(6)促进了地区航空运输一体化,地区内、外关系发生了新变化;(7)航空运输经济自由化,实行不管制政策,引入竞争机制,让市场力量进行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增强航空运输业的活力,促进了航空运输的发展。[4]
航空运输自由化之星火点燃于美国,能迅速达燎原之势自有其深刻根源。如在美国表面上是民用航空委员会对票价竞争的限制和行业进入限制造成行业垄断,导致高位票价超过在竞争环境下的水平和运力闲置以及经营成本高涨、国际市场占有率降低等原因造就,实质却与20世纪7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暴发“滞涨”并合症,凯恩斯主义受到质疑,新自由主义派抬头分不开,而美国抓住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及时调整其战略和策略,则是根本原因。具体而言,所谓“航空自由化”,是指航空运输经济自由化,是一个经济学中的概念,“不管制”是航空自由化的一种表现形式。所谓“不管制”(deregulation)是指取消政府对航空运输在经济上的管制,主要是实行进入市场和制定运价自由化,使其完全由市场机制来调节。这种经济思想认为,只有实行“放任政策”,由市场机制来调节,资源才能在航空运输与其他经济部门之间实现优化配置。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航空运输业已经成熟,人们不应再将航空运输列为公用事业,而应是一种竞争性行业。因此,可以对航空运输业实行“不管制”。而将“不管制”政策适用于国际航空运输,便形成了“开放天空”的概念。所谓“天空开放”,是航空运输中的概念,指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前提下,各国之间相互给予自由进入对方航空运输市场的权利,即是说,相互开放航空运输市场。[5]
二、国际航空运输自由化实践对我国空运业的影响
航空运输自由化是整个世界经济自由化的一部分,其发展之势已不可逆转,也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由之路,所以对我国空运服务将产生不可避免地巨大影响,我国航空运输管理体制也将必然做出根本性革新。总的来讲,国际航空运输自由化对我国空运服务的影响包括直接与间接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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