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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的返还请求权

  下面我们分析物的返还请求权的行使人和相对人问题。享有物的返还请求权的有所有人与占有人,一般来说,在所有权与占有权未分离的情况下,所有人即为占有人,那么行使物返还请求权的只有所有人。如果所有权人与占有权人相分离,则要分不同情况。如果是无权占有,行使权利人是所有权人。如果是侵夺,行使权利人是占有权人。问题是对于侵夺,所有权人是否也可以行使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呢?从所有权的原理上讲,是可以的,因为无权占有包括了非法占有。如果是侵夺又同时存在所有权人的返还请求权和占有权人的返还请求权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首先满足的是占有权人的请求权。因为在有合法占有权人的情况下,所有权人基于占有权的分配和转移,其所有权的行使是受到限制的。就是说对于合法占有权人,所有权人是不能行使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的。如果当所有物被他人侵夺,其行使了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权人还可依据占有合同关系向其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当然如果占有权人有过错,使所有权人可以解除占有权转移合同从而使占有权变为非法的除外。这就是说,当物被他人侵夺时,两者的请求都是成立的,只不过占有权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要优先于所有权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当然这有一个前提,即占有权是合法的。对于物的返还请求权的相对人,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的相对人,这个各国的规定稍有差异,《德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所有人得请求占有人返还其所有物。这里的占有人即为现在占有人。我国台湾民法的七百六十七条规定,所有人得向无权占有其物者和侵夺其物者请求返还。这里德国规定的是一个,而台湾规定的是两个,有共同侵权的意思。从物权的追及效力来说,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指针对物,而不问过错,具有绝对性,而侵夺行为来说,体现的是过错,并且讲究的是因果关系,具有相对性。所以我们认为仅向占有人请求即可。前面我们讲了,我国立法没有物权法,而将物的返还请求权列入侵权责任里面的,故而我们以前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侵权之人将物转移的,一般列的是侵权之人为被告,而将现占有之人列为第三人。其实,如果区分物权和债权的话,这是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与物的返还请求权两种法律关系的合并,是不对的。对于所有权来说,他有选择权,我们应该允许所有权人选择。当然选择后者,举证责任轻得多。对于占有物的返还请求权的相对人,一般来说,侵夺占有的人即为占有物的返还请求权的相对人。如果是连环侵夺,例如A是侵夺占有的人,其侵夺占有后,又被B侵夺占有,还是应列A为相对人,因为占有物的返还请求权不同于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在于它有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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