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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1)

  
  随着西方法院的一些经典判决被译介入中国,人们误认为国外的判决书都是论文式大段论证。实际上,美国基层法院的判决书,无论是对陪审团裁决进行登记的判决书还是法官审判的判决书,只要求记载判决的结论,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附上理由书。[36]我国台湾也允许法官在一定情形之下,在判决书中仅记载主义而不附具理由。[37]从道理上说,判决书记载理由当然看起来完整、丰满,而且也有利于当事人上诉以及二审法院的审判监督,但法律作为实践的科学,不能仅仅追求理论和规定的完美,更多地还要考虑制度设计的可行性。
  
  我国法院法官案件负担各地不一。经济落后地区案件负担尚不明显,而在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案件负担已经极其沉重。据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就读的朝阳区法院一位法官介绍,该院一位法官一年办案400余件。笔者在向其他在读的北京市法官学员进行调查时,几乎所有的基层法官都声称,他们现在办案在拚体力,体力已到了极限。赶上年终结案时,几乎天天加班到半夜。随着经济发达、司法改革的到位,这一现象必将在全国范围内扩展凸显出来。我国目前法官案件负担尚未到不可承受的地步,而且法官擅权现象较为严重,判决附具理由仍是制衡法官的一个有效手段,为此对于简易判决仍有必要要求附具理由,但为减轻法官的工作负担,对于简易案件的判决书制作与普通案件判决书的作用不可作同等要求,简易案件应当准许简易判。日本法律规定,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判决书上记载的事实和理由,只要表明请求的目的及原因要点、有无该原因及驳回请求的抗辩理由的要点即可。”[38]
  
  为减轻法官的开庭负担以及当事人的讼累,以简易审理的案件,法官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不经开庭径行判决。简易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可将协议收记录在卷即不必要制作调解。
  
  2、小额法庭。纵观世界各国的司法改革,小额法庭设置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应对案件负担通用措施。我国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正在探索以专门性机制解决小额纠纷。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从1992年就开始进行“繁简分流”的尝试,将民事案件分为两类,复杂案件由民一庭审理,简易案件由民二庭审理。1997年,民二庭每个成员平均结案440件。朝阳区法院也采取同样的措施。上海市黄埔区法院则在民庭的20名法官中抽出6名法官专门从事简易案件审理,承办了全部民事案件的80%。1999年人均月结案74.7件。该院的一份总结材料称:这样“使得合议庭能够集中精力,严格按照普通程序的要求,高质量地审理好相对疑难复杂的案件,为实现‘疑案精办’的进一步目标,打下了牢固的基础”。 [39]
  
  目前,全国各地法院都在强化普通程序庭审功能的同时,在繁简分流上下功夫,以解决审判质量与数量的矛盾,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创造了众多新形式,如简易法庭、小额法庭、假日或周末法庭等,方便了当事人,提高了法院的工作效率。对实践中自发产生的这些改革措施进行理论上的整理和法律上的规范,对乡镇法庭、乡镇司法所以及乡镇公安派出所进行功能和机构上的适当整合,从而创建我国的小额法庭制度应当成为理论和实践的重要课题。
  
  3、非讼程序。非讼程序是以非诉讼的方式解决解决纠纷的一种手段。德国、日本、意大利的非讼程序极为发达,以非讼程序解决的纠纷是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二倍多,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极少。我国的统计数据表明,1999年全国法院以非讼程序解决的纠纷为311912件,占全国法院同期受理的一审案件的5.8%,比例上仅及日本和德国三十五份之一,程序浪费令人咋舌。完善我国的非讼程序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1)扩大非讼程序的适用范围。非讼程序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运用较少。行政诉讼法上,非讼程序主要运用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之中。民事诉讼中的非讼程序虽种类较多,但经常运用的主要有二类:其一为督促程序;其二为公示催告程序。就督促程序而言,适用的案件仅限于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单向债务案件,对于其它类如服务合同、房屋租赁等类案件一般不允许以督促程序解决。就公示催告案件而言,仅限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从我国社会现实生活来看,追缴电话费、保险费、房租费、水电费、住房按揭货款、抵押权之实现等事件在日常生活大量发生,对于这类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支付令程序解决之,而没有必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在德国,债权人申请支付令请求所涉及的范围很广:商品货款、保险费、借贷、票据、及支付金额、修理费、广告费、医疗费、交通事件的损害赔偿金以及各种租金等。我国应顺应市场经济发展,大幅度地扩大非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将那些定型化、标准化的民事纠纷纳入非讼程序解决,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直接发生支付令,以减少诉讼程序的运用。
  
  (2)设置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合理转换机制。非讼程序广泛运用引发的忧虑是:非讼程序扩大化是否损及公民的正当程序保护?应该承认,这种担心并非多余,解决的办法在于程序选择权之运用,即在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之间设置合理的“链结”,从而有效地缓解这一危机。以支付令程序为例,法律可以赋予被告对非讼裁定以异议权,并规定被告一旦对非讼裁定提出异议的,案件由非讼程序直接转入诉讼程序,原告的申请费充作诉讼费之一部。这种制度设计的本质在于使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有一个选择的机会,即选择以异议的形式开始一场“法律之战”,还是接受支付令,了断纠纷?我国现行法上设置的支付令程序之所以被虚置,得不到运用,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方面,按法院收费办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发布支付令的,法院只能收取100元申请费,而诉讼案件则是按诉讼标的的一定比例进行征收。法院为多收诉讼费,不希望常常也不接受当事人的支付令申请,而是鼓励当事人诉讼;另一方面,法律规定,支付令发出后,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另行起诉,申请费由原告自已承担,原告凭空损失一笔申请费,导致原告使用支付令的积极性不高,只好选择诉讼。而被告一旦收到起诉状后,也无选择是否诉讼的机会。如果能够实现前述的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合理切换机制,可以肯定几乎所以的原告人都愿意以申请支付令的形式先向被申请人发出试探性的信号,由被告选择是否进行诉讼,许多纠纷在这一阶段即会得到平息。支付令程序在我国没能发挥作用的另一个原因是法院的威信太低,债务人总指望可以在诉讼中捞得一些实惠。随着司法权威逐步树立,非讼程序将会得到泛运用。如果我国的非讼程序能够发挥到类似日本和意大利的督促程序所起的作用,则每年以督促程序解决三分之二左右的纠纷,大大地减轻法院的案件负担。
  
  三、法院外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民间调解
  
  由于缺乏法治的经验和传统,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兴国的政策被简约为诉讼至上,民间私下解决纠纷在主流意识形成中被描述成法盲行为。在弘扬程序正义理念的浪潮中,民间调解这种反程序机制被作为程序正义的对立物受到清算。民间调解能力急速下降,1989年全国民间调解组织计调解纠纷734万件,1998年降为527万件,与法院的案件快速上升恰相映照。[40]实际上,完善的民间调解机制可为法院减轻大量的案件负担,使法院集中精力解决法律上的疑难病症,提高裁判的品质。如果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处于瘫痪,出现“一口唾沫找到两级法院,一堆垃圾打了两年官司”局面,则法院势被淹没于诉讼的汪洋大海。[41]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任司法部长期间曾言:“人民调解员实际上是一支不穿警服的人民警察,也是遍布城乡和厂矿企业的法律服务人员。他们默默耕耘,不计报酬,不怕危险,不怕牺牲,为城乡的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如果充分发挥100多万个人民调解组织、1000多万人民调解员的作用,比增编几万乃至几十万人民警察的代价少得多。但人们还认识不到这一点,不重视人民调解的作用,望组织力量总结一下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分期分批报道,以引起各级领导的关注”。[42]
  
  在制度设计上,法律对于民间解决纠纷持排斥和怀疑态度。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法律规定翻译成大众话语即是“调解不算数”。活跃在调解第一线的调解员们对此颇多烦怨,指责此种制度削弱了调解人员的劳动成效,挫伤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动摇当事人对调解组织的信任,致使纠纷久拖不决。[43] 有鉴于此,对民间调解的正当性以及其与国家正式机制之间关系问题进行理论上的清理尤为必要。
  
  一、民间调解的价值:个案解析
  
  [个案1] 一个周末,身患重感冒的王一秀接到调解任务,匆匆地登上了前往重庆的车。一名野外职工的离婚案星期一即将在法庭开庭。一路上她晕车呕吐,吃不下睡不着。在迅速找到当事人后,她想方设法安排夫妻相见,并极力创造条件让他们相互沟通,达成谅解。为缓和紧张的婆媳关系,她买上礼物来到该职工母亲家。在短暂的几日相处里,她反客为主,自己上街买菜做饭,陪着老人聊家常,巧妙地利用各种话题开导劝解老人。当她了解到女方家庭利用关系“疏通法院”,有意促使女儿离婚,而男女当事人又存在一定的感情时,便直接找到庭长。她诚恳地说:“庭长,您也是一位男同胞,我希望您,也请求您为男同胞说句公道话。要知道,我们野外职工要成一个家是多么的不容易啊!……”庭长被她这番情真意切的话深深地感动了。在法庭和王一秀的努力下,女方主动撤回了诉状,一个濒临离散的家又破镜重圆了。[44]
  
  王大嫂解决纠纷的三段论是:首先,安排夫妻见面,设法让两人坐在一起,相互沟通,达成谅解,而不象法院,让原告和被告坐在对面,制造紧张局势和对立氛围。其次,买礼品“贿赂”女方的母亲,买菜做饭“团结群众”。通过这些在法官以及律师看来低三下四的手段,王大嫂不仅调查到了纠纷的事实真相,而且成功地化敌为友,将原本在幕后操纵离婚的女方母亲团结到“统战”过来,成为用来“保住”婚姻关系的资源。 最后,对法官晓以“大义”——“男同胞找老婆不容易!”,以生活的情理去驳击法官的法理,而作为法官的庭长恰恰被“这番情真意切的话深深地感动了”。王大嫂的这些手段和话语在法官和律师的职业活动中是无法想象的。王大嫂在解决这起纠纷时,集多种角色于一身,象“阿庆嫂”一样,随机应变。作为调解人,她通过独到的手段查明了事实,并完成了对纠纷的初步判断——男女双方存在一定感情,此时她扮演的是裁判者角色,查事实,断是非。而一旦面对法官说话时,她摇身一变,成为男方的律师,为了说服法官以至说出“庭长,您也是男同志,知道找老婆不容易”的话来。这些为诉讼程序所严格禁止的行为、话语以及角色互换等,在民间的纠纷解决过程中却大放异彩。王大嫂以其丰富的生活经验,成功地进行了一场不见硝烟的“婚姻保卫战”。在这位热心机灵,吃苦耐劳的王大嫂面前,以“法言法语”为特征的律师和法官们黯然失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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