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我国社会近年来在自我整理过程中,自发组织起来的新型调解机制层出不穷。上海浦东区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在1995年成立了第一个行业性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协会的副秘书长担任,一名兼职律师会员任副主任,其余5名委员由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中较为熟悉法律的人员担任。调委会还聘请两名专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调委会不仅有效地调处了行业内的一些重大纠纷,而且举办各种类型的法律培训。上海长宁区天山路则组织了有律师、教师、国家公务员参与的社区法律志愿者服务队,在周末为社区居民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处置各类纠纷。贵州天柱县根据民族传统设置了人民调解公议庭,青岛市市北区摸索出实行“公约化管理”专项治理邻里纠纷的经验。无锡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则在民工队伍中建立调解组织。据介绍,在调解组织设立前的1993-1995年,管理处民工合计发生纠纷71起,调解组织建立后的1995-1996年则下降至19起,成效极为明显。[64]
在理论界的主流话语中,调解被认为与现代法治观念格格不入,认为调解压制了公民的权利意识。从制定法层面而言,尽管基层调解员及主管司法调解的司法行政部门多方呼吁,专门性的《人民调解法》一直未能提上议事日程,其负面影响就是调解软弱化、无序化,调解工作开展如何,主要依赖于领导是否重视、法院是否关心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基层之中这种自发产生的新型民间调解组织至今尚未得到国家法律的有效支持和规范。从基层民间调解的困境来说,制定专门性的《人民调解法》确实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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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教师,法学博士。本文得到罗豪才、应松年、姜明安教授的悉心指点,贺卫方教授、陈瑞华教授曾予以诚挚、有益的批评,在此谨表谢忱。
[1] 1920年至1930年期间,美国法院的案件负担直线上升。主要原因是禁酒法颁布后,发生大量违反该法案的刑、民案件。随着禁酒法的废止,案件又直线下降。这是立法不当导致案件负担飞升的一个典型例证。See: Richard A. Posner: The Federal Courts: Crisis and Reform. p60.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 1985.
[2] See: Richard A. Posner: The Federal Courts: Crisis and Rform. p67-68,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5. 小岛武司:“法院的作用和诉讼率”。载小岛武司等著、汪祖兴译:《司法制度的历史与未来》。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页35。
[3] 尼科罗·特罗卡,“意大利司法制度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载小岛武司等著、汪祖兴译:《司法制度的历史与未来》。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页80-161。
[4] 齐树洁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年,页384-388。
[5] 苏永钦,“案件负担与审判迟延”,载苏永钦《司法改革的再改革》。台北:月旦出版社,1998年,页309。
[6] 据国务院法制办一位官员称,1999年《
行政复议法》实施一年期间,全国各最高行政部门共受理3.2万余件行政复议申请,其中近40%的行政复议案件结果是撤销或变更,比1998年大幅上升。北京、吉林、宁夏、河南等地上升两倍以上。刘新雷,“我国民告官数量增多
行政复议法打破官官相护”,载《北京青年报》2000年9月25日。
[7] 据《人民司法》1998年第4期、1999年第3期、2000年第4期最高法院统计处公布的统计数据。据苏力对1987-1996年间中国刑事案件和1989-1997年间经济案件一审判决上诉率的整理和计算,一审判决上诉率呈下降趋势。苏力由此得出结论,中国司法的总体状况在改善,而不是变糟。笔者以为,事实可能不是这样。刑事上诉降低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刑事司法实践中,量刑总体上偏轻,作为被告方当然不会上诉。作为公诉方的检察院,所关注的是案件的定性而不是量刑。案件定性正确,意味着案件办对了。量刑上偏轻与公诉人和公诉机关无甚利害关系,公诉机关没有抗诉的积极性。至于经济案件,由于案件较少,标的额大,法院一般会慎重处理,质量相对要高一点。行政案件由于法院受行政机关的压力,判决偏离法律的情况多一点,导致上诉率高。判断法院审判质量总体上是否提高,关键还是要看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毕竟从数量上而言,民事案件所占比例达60%以上。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页420-421。
[8] 参见苏永钦著:《司法改革的再改革》。台北:月旦出版社,1998年,页312-313。
[9] 王鸿飞,“最高法院部署全国法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运动”。载《人民司法》1998年第9期
[10] 苏力,“农村基层法院的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载《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1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页80-81。
[11] 劳伦斯·M·弗雷德曼,“美国司法制度历史继面之剖析”。载小岛武司著、汪祖兴译:《司法制度的历史与未来》。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页28。
[12] 参见劳伦斯·M·弗雷德曼,“美国司法制度历史继面之剖析”。载小岛武司著、汪祖兴译:《司法制度的历史与未来》。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页23-24。
[13] 莫诺·卡佩莱蒂编、刘俊详等译:《社会国家与接近正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页132。
[14] M·格兰特,“纠纷处理与诉讼外替代政策”。载莫诺·卡佩莱蒂编、刘俊祥译:《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页132-133。
[15] 有关法官与法院的角色、地位与功能,贺卫方先生有精彩论述。参阅贺卫方,“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载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页41-59。
[16] 蒋惠岭,“论法官角色的转变”。载《人民司法》,1999年第2期。
[17] 佟季、王立文,“从法院审理案件的节奏谈如何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载《人民司法》1999年第5期。
[18] 孟天,“辞旧迎新,继往开来——记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载《人民司法》1998年第1期;苏永钦:《司法改革的再改革》。台北:月旦出版公司1998年,页333。
[19] 关于财产权对于自由和平等的意义,读者可阅读刘军宁先生在《保守主义》中的精彩论述。刘军宁著:《保守主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
[20]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北京:商务出版社1980年6月,页396。
[21] 杰弗里·P·威尔逊,“英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官造法”。载小岛武司著、汪祖兴译:《司法制度的历史与未来》。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页164-165。
[22] 有关诚信原则在诉讼中的适用,参见谷口安平:“民事诉讼中的诚信信义原则”,载谷口安平著、刘荣军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页137—147。
[23] 白绿铉著:《日本新
民事诉讼法》。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0年,页12-14。
[24] 据1990、1999《中国法律年鉴》。
[25] 徐志坚,“韩国大法院力推改革方案”。载《法制日报》2000年2月14日。
[26] 我国清代县官对于民间纠纷在堂审前通常饬令双方调处解决,而一旦庭外解决变得绝无可能,涉讼各方就得前赴县衙,接受知县堂审。令人吃惊的是知县通常当场做出判决,而且极少(据黄宗智的研究仅占6%)再作调处或妥协。此即汪辉祖所谓的“调处以情,听断以法”。此与我国民诉法学界讨论的“调、审分离”的主张一脉相通。见黄宗智著:《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页118-120。
[27] 参见王甲乙著:《
民事诉讼法之研修》。
[28] 蔡志方,“行政诉讼经济制度之研究”,载该氏《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学(二)》。台北:三民书局,1993年。
[29] 蔡志方,“行政诉讼经济制度之研究”,载该氏:《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学(二)》。台北:三民书局,1993年。
[30] 参见蓝全普编:《解放区法规概要》。北京:群众出版社,1982年,页143。
[31] 参见陈运财,“采用美国‘有罪答辩’制度之评议”;朱明亮,“如何妥适运用检察官起诉裁量权限”。载《月旦法学杂志》,1996年第9期。
[32] 王甲乙著:《
民事诉讼法之研修》,打印稿。39-46。
[33] 据《中国法律年鉴》1998。
[34] 邱联恭,“简易诉讼之基础理论”。载该氏:《司法之现代化与程序法》。台北:三民书局,1995,页319。
[35]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济庭,“简与繁的辩证”。载《人民司法》2000年第5期。
[36] 白绿铉著:《美国民事诉讼法》。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第2版,页157。
[37] 王甲乙著:《
民事诉讼法之研修》,打印稿。
[38] 白绿铉著:《日本新
民事诉讼法》第
280条。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页101。
[39] 范愉著:《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页662-663。
[40] 据《中国法律年鉴》相关年份的统计。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部近期在全国推行的“148”法律服务热线电话可以看作西方“接近正义运动”在中国的翻版,或者视作“接近正义”运动在中国的先声。
[41] 肖树臣,“这些官司究竟该不该打”。载《工人日报》1999年11月20日。有关滥诉的危害,读者可参阅笔者的一篇短文“王海败诉的理由”。载《法制日报》1999年9月23日。
[42] 《人民调解》编辑部,“肖扬部长高度赞扬人民调解工作”。载《人民调解》1998年第3期。
[43] 参见邱于标,“对人民调解协议书效力的思考”。载《人民调解》1998年第2期;王绪新,“国家法律应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杨荣新,“调解协议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的确立”。载《人民司法》1998年第2期。孙仕祯,“从‘大调解’探讨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载《人民司法》1998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