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意〗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出版社1990年版,第71页。
[6] 储槐植:《认识犯罪规律,促进
刑法思想现实化》,《北京大学学报》,1988年第3期。
[7]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99页。
[8] 〖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4页。
[9] 〖日〗西原春夫:《
刑法的根基与哲学》,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33页。
[10] 储槐植:《西方刑法规律探讨》,原载《法学论文集》,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版,第 页。
[11] 参见杨春洗主编:《刑事政策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法〗马克·安赛尔:《从社会防护运动看西方国家刑事政策的新发展》,《中外法学》1989年第2期;储槐植:《美国刑事政策趋向》,《北京大学学报》,1985年版第3期。
进入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刑事犯罪的发案总量和重大、恶性案件的发案比例都不断上升,社会治安形势日趋严峻。为了遏制犯罪持续上升的势头,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我国自1983年以来开展了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的斗争和严厉打击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的斗争。为配合“严打”斗争,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颁布了二十多项单行
刑法,在增设新罪名的同时,加重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和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经济犯罪的处罚,特别是对许多犯罪增设了死刑。但居高不下的犯罪率和大案要案的发案率并未因严刑峻罚而得到有效遏制。实践中形成了刑不压罪、犯罪量和刑罚量螺旋式地恶性上升、刑罚投入几近极限而刑罚效益却急剧下降的罪刑结构性对抗局面。近年来,我国刑法学者对
刑法面临的这种危机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并结合我国刑法典的全面修订,对我国刑罚的今后走向进行了深入探讨,从而形成了所谓“轻刑化”和“重刑化”之争。
重刑化论者认为,要有效地遏制和预防犯罪,就必须制定严刑峻法,对犯罪广泛规定和适用重刑甚至死刑。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现行
刑法并非重刑主义的
刑法,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刑事立法所增加的重刑和死刑,都是正确的和必要的,完全符合我国政治经济情况的变化和同犯罪作斗争的形势要求,我国刑事立法在战略指导思想上并不存在重刑治国的重刑主义。[1]我国近年来犯罪率居高不下,社会治安日趋恶化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刑罚太轻,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表现在法定刑上就是
刑法规定了管制和拘役等轻刑,并且这些轻刑可以适用于
刑法分则规定的大多数犯罪,有些犯罪的法定刑明显偏低,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因此,我国刑罚的走向应当继续沿着加大刑罚强度,提高刑罚威慑力的重刑化方向发展。[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