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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价值理论的四个模式

 
  程序本位主义理论的一项重要贡献在于,它详尽地阐释了法律程序的内在价值问题,为人们评价和构建法律程序提供了又一个独立的价值标准。这一理论强调,一项法律程序应确保受判决结果有利或不利影响的诉讼各方参与到审判活动中来,成为程序的控制者而不是诉讼客体。同时,无论是否有助于实体法目标的实现,法律程序都应当确保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这样,程序本位主义理论就将程序内在价值与人的道德主体地位联系在一起,确认法律程序具有一种独立的非工具性价值。但是,这一理论也走向了与工具主义截然相反的另一极端:程序在这里被视为至高无上的决定者,公正的程序直接决定了裁判结果的公正性,而不论这种结果是否建立在正确的事实基础上。这显然是不成立的。程序本位主义理论的缺陷就在于,它把程序与程序的结果完全混为一谈,认为公正的判决是公正程序的必然结果和逻辑延伸。事实上,程序与结果虽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却是不能合二为一的,公正的结果具有其独立于程序的评判标准,程序公正只是结果公正的一项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例如,各国普遍建立的上诉制度均确认上级法院经过上诉审一旦认为下级法院所作的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有不正确之处,即可能撤销原判,即使原审法院在制作该判决时遵守了程序公正的全部要求。
 
  经济分析法学家们对法律程序进行了细致的经济分析,提出了又一项基本的程序价值标准——经济效益。这使得法律程序价值问题的研究开始从传统的定性分析走向定量分析。尽管经济效益主义理论确有将经济效益价值强调得过于绝对化等项缺陷,但它至少启示我们在评价和构建一项法律程序时应将经济效益作为一项基本的价值标准。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人们不应不适当地增加经济资源的耗费;同时,在两个同样符合其他价值标准的法律程序中,人们有理由优先选择其中耗费较少的一个。
 
  通过上述对四种法律程序价值理论的评价,我们可以看出,单纯采纳其中任何一种理论观点都不能确保一种科学的程序价值理论的建立。事实上,我们如果从更深层次上分析就会发现,这些程序价值理论所存在的片面性缺陷乃是源于它们分别所赖以存在的法哲学理论的局限性和片面性。例如,工具主义程序理论建立在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基础之上,经济效益主义理论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功利主义法学的一个分支。而程序本位主义理论则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自然法学以及当代所谓“价值侧重法理学”理论的影响。但是,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功利主义法学和自然法学尽管在不同的角度上揭示了真理,但它们都有片面性和绝对化的缺陷。近些年来,法哲学理论开始出现了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一些学者试图在吸收各家各派观点的基础上创建一种综合法理学理论。〔24〕对程序价值问题的研究也应顺应这一发展趋势,从综合的角度构建一种新的程序价值理论。这种理论能够容纳和协调学者们在程序价值方面提出的正确观点,并尽力避免和克服其固有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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