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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现状与展望(下)

  行政程序法内容的设想,主要是按照以上“三个结合,一个分离”为基本出发点来考虑的。
  
  《行政程序法框架稿》内容的架构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草拟稿规定的内容较多,如何科学、合理、符合逻辑架构上述内容是制定行政程序法面临的第二个难题。借鉴国外的经验,草拟稿的架构思路基本如下:
  1、一般规定在前、特别规定在后。第一章为总则性规定,第二章、第三章属于程序的一般规定,第五章为行政决定的实体规定,也为一般性规定。第四章、第六章至第八章为特定种类行政行为的规定。第四章“行政规范” 之所以放在第五章之前是为了遵循制定规范在先、执行规范在后的顺序。
  2、程序规定在前、实体规定在后。对一般性规定的架构,考虑到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通过一定程序运行作出的决定,因此,草拟稿以行政权力为轴心,按照行政权力的主体――行政权力的运行程序――行政权力的运行结果的构架顺序,先规定程序内容,后规定行政决定的成立、效力等实体内容。因此,第二章为“主体”,是关于行政权力主体的规定;第三章为“行政程序的一般规定”,是关于行政权力运行程序的规定;第四章和第五章是关于行政权力的运行结果的规定。
  3、内部行政程序规定在第二章第一节“行政机关”中。
  
  《行政程序法框架稿》各章节的具体内容
  《行政程序法》框架稿将所设想的具体内容分十章进行规定。各章节的具体内容是:
  第一章,总则。总则包括两节:
  第一节, 立法目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本节将规定制定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的、对一些概念的界定、适用范围等内容,还将明确行政程序法与单行法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基本原则。本节为关于行政权力运行的一般原则的规定,这些原则既有程序性原则、又有实体原则;既有公法原则、又有私法原则,初步考虑规定合法原则、公开原则、参与原则、听取当事人意见原则、公正原则、作出决定原则、比例原则、诚信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效率原则等。
  
  第二章,主体。本章分四节:
  第一节,行政机关。本节规定行政机关成为行政主体的条件(依法成立、有法定职权等)、管辖制度、行政协助制度、回避制度等内容。内部行政程序为本节规定的重点。
  第二节,其他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本节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个人。
  第三节,当事人。本节规定当事人的范围和形式、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代理制度等内容。
  第四节,“参与人”,本节规定行政程序中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第三章,行政程序的一般规定。本章分九节,基本按照程序的开始――进行――结束安排节的顺序:
  第一节,程序的开始。本节规定行政程序开始的两种形式:依职权和依申请,后者为本节规范的重点,将规定当事人申请启动行政程序的条件和形式、登记和回执制度、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申请的受理、期限制度、当事人因行政机关不作为受到损害的救济制度等内容。
   第二节,调查。本节规定行政机关进行调查的权限和范围,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调查的权利,调查方式,调查中应遵守的各种规定,因调查引起的被调查人损害的赔偿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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