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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信函被毁案”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二、星河公司与绵阳市邮政局的委托合同履行及违约法律分析
  上面分析的结论是:星河公司与绵阳市邮政局签订的委托合同是成立并且是合法有效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双方当事人必须及时、全面、适当的履行合同。在本案中,受托人绵阳市邮政局应该依委托人星河公司的指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邮寄商函),委托人星河公司应该支付费用(约定的邮政资费)。根据我国《邮政法》第6条的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和邮政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可见,无论是根据合同的约定、合同法的规定,还是根据邮政法的规定,被告绵阳市邮政局都有义务及时、安全、全面、适当的履行邮递义务。
  可是,作为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中受托人一方的被告,有没有依法依约履行上述义务呢?从案件提供的事实来看,被告并没有适当的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导致原告委托邮寄的大量商业函件丢失(销售给废品收购站),从而导致原告星河公司的合同权利受到损害,不仅造成了函件本身的毁损,而且造成了因无法及时到达收件人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这就是合同法上的“违约行为”。至于邮政局的信件到底是邮政工作人员自己造成丢失,还是外来人员盗窃丢失的,不影响违约行为的成立,也不影响违约行为的承担,因为合同法律关系是一种相对法律关系,只有在签订合同的双方发生法律效力,且我国《合同法》不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法律制度,而是规定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由合同义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第三人承担。可见,只要委托方的委托事项没有完成又不具备其他免责事由(比如不可抗力),受托方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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