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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信函被毁案”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四、星河公司与绵阳市邮政局委托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分析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本案的法律性质已经界定为合同法律关系,且通过分析,我们已经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依法成立且是有效的,作为受托方(被告)的绵阳市邮政局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那么,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应该选择什么法律作为判定案件的依据呢?
  我的观点是:从合同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本案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和《邮政法》均可,都不影响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审判实践中的一般作法是边查清事实,边寻找与事实相应的法律规范。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选择、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也可在法律规范的指引下查清事实。但往往存在法律适用的冲突问题,尤其是在民商事审判中,法律适用的冲突随时可见,常见到冲突情形主要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冲突,新法与旧法的冲突和层级法冲突三种情况。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法律冲突的适用均有具体明确的规则,即普通法与特别法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特别法;新旧法相冲突时,新法就优于旧法和法不溯及既往;层级冲突时适用效力等级高的法律规范。在本案中,涉及到合同的效力问题时,我认为应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因为《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的无效的规定已经被《合同法》所部分修正,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应该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而《邮政法》作为调整邮政法律关系的特别法,只有在与普通法发生冲突时才可以适用,纵观本案的案件事实,《邮政法》就本案纠纷所涉及到的合同义务部分与《合同法》的规定并没有实质性冲突,因而选择适用法律时援引《合同法》的规定是一种合理的法律适用选择。至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法律的适用发生冲突时,按照适用效力等级高的法律规范的原则,应该选择适用《合同法》,《合同法》没有规定而《邮政法》由规定的,适用《邮政法》,比如本案对“平常邮件”和“给据邮件”的解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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