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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研究(博士论文)摘要

  再次,也是最主要的是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国际体育运动中的地位。1984年国际奥委会在前主席萨马兰奇的倡议下成立了国际体育仲裁院,后来因为瑞士最高法院的裁决而设立了专门对其监督的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并且在澳大利亚和美国又设立了两个分院。1996年国际体育仲裁院开始在美国亚特兰大奥运会上设立奥林匹克仲裁分院,随后在后来的奥运会上国际体育仲裁院都设立了仲裁分院以仲裁在奥运会期间发生的与奥运会有关的争议。在国际足联和国际田联发表接受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条款的声明以后,所有的国际奥林匹克单项体育联合会和一些非奥林匹克国际体育运动联合会都承认了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管辖权。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管辖的主要依据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有关体育组织章程的规定、奥林匹克宪章以及参加奥运会等大型运动会的报名表里有关仲裁条款的规定,尤其是后几种具有强制性性质的仲裁条款尤其需要引起注意。至于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过程,由于仲裁的争议的不同而分为依照普通仲裁程序进行的仲裁和包括奥运会仲裁在内的上诉仲裁程序进行的仲裁两种情况,但是由于奥运会仲裁的特殊性因此其也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仲裁程序进行探讨。
  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的体育争议主要包括因兴奋剂问题引起的争议和因非兴奋剂问题引起的争议两种情况。这些争议涉及的问题包括兴奋剂争议中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责行相适应原则、国际体育运动联合会对国家体育协会裁决的审查、国际体育运动规范之间的效力等级、有关规范没有明文规定者不得罚、从轻原则、公平听审的权利、不干涉原则以及维护运动员的权利等。尤其是兴奋剂中的严格责任,在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方面各有自己特殊的规则,并且其处罚措施多是取消参赛资格和附加的纪律性处罚。在非兴奋剂责任方面,非兴奋剂方面的争议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包括赞助合同问题、关联职业俱乐部的问题、参赛资格问题、国籍问题、运动场的比赛规范问题、商业广告问题、体育战略利益的考虑等。但是与兴奋剂争议相比较,其只是数量相对较少的争议。从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的分析则可以看出,国际体育仲裁院在进行裁决的时候一般不对裁判行为或者技术性的决定进行审查;在处理运动员和其所属的体育协会之间的争议时应当适用自然正义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体育组织在作出裁决时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应当严格适用体育组织的章程、规范或者条例,并且应当前后一致和公平地适用这些规范;有关兴奋剂的争议中适用的则是严格责任原则,根本不用考虑当事人主观上的心理状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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