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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双赢的契约——协商性司法价值初探

  (一)程序简化的实证考察
  海淀区法院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一直探索简易程序的改革与适用问题,并在实践中不断扩大其适用范围:1997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464件,占全年刑事审判案件的35、19%;1998年为927件占39、5%;2000年1000件占50%;2001年则达到了1777件占总数的60%;2002年1614件占53%。六年内的增加幅度为127%,并创造了日结案52件,月结案260件的最高纪录。笔者旁听了一组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发现,案件审理时间平均5分钟,最短的2分钟左右,法官完全控制了法庭审理的节奏,而且基本上都能当庭宣判,2002年度的当庭宣判率达到99、9%。大部分案件在15天内全部审结,和法定20天相比大大缩短了审判时间,并在实践层面达到了案件“成批处理”的流水线效应。因此,简易程序成为积压案件的重要缓解阀。
  不仅如此,它还在制度层面比较充分的保障了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比如,一旦确定适用简易程序之后,法庭将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出“简易程序案件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及“简易程序刑事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由刑事送达组专门负责在收到案件的当天向被告人送达,并提讯与审查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在犯罪事实、适用法律以及适用简易程序方面是否有异议。被告人不持异议方可适用简易程序,如果程序不利于被告人,他有权放弃适用简易程序而选择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案件上诉率非常低,2002年的1641件案件中,上诉案件共计20件,只占1、2%。[5]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被告人对简易审判的认同,同时也是审判质量不错的一种标志。
  另外,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颇为流行的潜规则——“押判”或曰“实报实销”。所谓押判,是指法院的判决内容视被告人被羁押的情况而定,如果被告人被羁押了一定时间,那么,法官必须判处被告人拘役或一定的自由刑,并且至少要超过羁押时间。否则,公安机关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一般而言,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越长越可能被判处更重的刑罚。这反映了公安机关与法官之间的一种默契合作:公安机关的开销需要法官来报销。这也是实践中刑罚很少有单处罚金的原因。又由于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案件比较少,[6]所以这种现象比较严重。海淀区法院的快速审判因此产生了一个附随功能:使被告人可以尽快的解脱羁押状态,并从实质意义上得到比较轻的刑罚。
  同时,简化审程序也取得了些许绩效。简化审程序不仅简化了庭审工作,比如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的简化,而且附带节省了公诉方的工作量,比如,宣读起诉书与讯问的简化。和简易程序相比,它在程序变更方面也更便捷。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旦发现案件不适合简易程序就应该转到普通程序。由于适用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法庭是分开的,这样,适用普通程序的法官对案件必然重新阅卷、审理。而适用简化审程序与适用普通程序的法庭是统一的,如果法官发现不适合简化审程序可以直接转到普通程序。
  简化审程序不仅缩短了庭审时间,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被告人对裁决的满意度。因为该程序给被告人与控诉方进行利益交换与协商提供了制度空间,当被告人的私人化请求得到保护时,他不仅愿意认罪以配合审理,而且认为这样的诉讼程序体现了对人性的关怀,实践中的一个案例充分说明了这一点。2002年9月,女医生周某在朋友家借宿时,窃得主人一部手机。当周某向司法机关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表示愿意接受惩罚时,她提出希望公安和检察机关尽可能为她保密。该案提起公诉后,法庭实行了简化审理,省去了法庭调查、质证和认证等程序,不到一个小时便对此案审理完毕,并当庭宣判周某缓刑。负责此案的宁乡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张罗文说:“一些被告人在犯罪后非常后悔,他们自愿接受刑法惩罚,但却不愿意在法庭上再被揭去‘疮疤’。为此,法律工作者应考虑实行‘人性化原则’,因为被告人的人格权利也应受到保护,实行简化审理,能较好地体现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这种‘人性化原则’。”[7]也许正是诉讼过程中人性化原则发挥了作用,长沙市检察机关与法院配合,从2001年试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和对被告人认罪的普通程序案件进行简化审理以来,不断摸索总结,到2002年,该市“两简审”案件占到整个刑事案件审判的38、7%。其中一半以上都是当庭宣判,到目前为止尚未有一件上诉或不服判决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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