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马明亮(1976-),男,山东武城人,北京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原文刊载于《经贸法律评论》2004年第1卷。
在行文过程中,陈瑞华教授给予了悉心的指导,尤其是为本文理清了思路,在此表示感谢。
参见王雷鸣 邬焕庆 ,“阳光行动,路有多远?——政法机关清理超期羁押透视”,《检察日报》,2003年11月11日。
200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
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及《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人民法院通过对同类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集中审理,仅用1个半小时就审结了6起故意伤害案件并全部当庭宣判,所有被告人均当庭服判。参见“1个半小时审结了6起案件:定远县试行同类刑事案件简易程序”,《人民法院报》,2003年10月8日。
潘静 李志峻,“兰州大力推行刑事案件简易审理”,《人民法院报》,2003年10月4日。
海淀区法院有关数据来源于王冬香法官的工作论文《刑事独任审判庭组织运行模式研究》,在此对王法官的惠助表示感谢。
以海淀区为例,能取保候审的往往限于有北京市户口、有正式工作人员,那些外来流动人口很难获得取保候审。
黄建良,“降低诉讼成本保障被告人人格权 湖南长沙:简化审体现人性化办案原则”,《检察日报》,2003年4月8日版。
同注7。
美国法院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也面临着案件的急剧增长,为缓解压力,法院越来越多的以处罚方式来惩罚和阻遏琐屑无谓的起诉、答辩和上诉。参见波斯纳著《联邦法院:挑战与改革》,邓海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194页。
参见海淀区检察院:“节约资源,提高效率,开创新时期的公诉格局——我院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的实践操作”。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关于试行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的意见》就持此观点。
储槐植:“议论
刑法现代化”,《中外法学》,2000年第5期。
两附表分别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2期与第4期。
同注12,590-591页。
参见汉斯·耶塞克“为德国刑法典序”,载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15-16页。
Françoise Tulkens, Negotiated Justice, in European Criminal Procedures, edited by Mireille Delmas-Marty and J.R.Spencer, 2002 b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641.
可参见Restorative Justice And Civil Society, edited by Heather and John Braithwaite, 2001 b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以及Informal Criminal Justice, edited by Dermot Feenan,2002 by Darmouth Publishing Company.
参见黄朝义“‘司法外处理’制度之理论与实际——非公的司法外处理、微罪处分制度、除罪化问题”,《月旦法学杂志》,1996年第16期,43页。
相关内容可参见储槐植:“议论
刑法现代化”。
Andrew Sanders & Richard Young, Criminal Justice, second edition, Butterworths,2000, P61.
Francoise Tulkens, Negotiated Justice, 同注16,pp.641-642.协商性司法在英美主要表现为辩诉交易的广泛适用。比如,美国的辩诉交易虽屡遭批评并未阻止其强大的实践能力。
Francoise Tulkens, Negotiated Justice,同注16。
详细讨论可参见:马明亮,“正义的妥协——协商性司法在中国的兴起”,《中外法学》2004年第1期。
F.H. Easerbrook, ‘Criminal procedure as a market system’,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311.
Françoise Tulkens, Negotiated Justice, 同注16,p678.
M.-A Frison-Roche,‘2+1=1a procédure’, in Baranés and Frison-Roche(eds.),La Justice,193.转引自Françoise Tulkens, Negotiated Justice, 同注16。
以至于在法国,刑事司法委员会是否实施协商性司法的改革建议,要取决于在刑事司法领域能否对国家的法律援助进行彻底的改革。Françoise Tulkens, Negotiated Justice, 同注16,pp678-679.
] 美国著名的比较法学者达玛斯卡(Mirjan Damaška),把英美与大陆法系诉讼制度的特征与权力结构、国家运用这些诉讼程序的意识形态相联系,以程序性权力的结构与裁决的目的为分类原则,他将诉讼程序分为四种模型:两类官僚模式——等级型与均衡型;两类程序目的模式——政策实施型(the policy-implementing model),主要特征为国家干涉主义,诉讼程序以贯彻国家治理政策为目的;冲突解决型(the conflict-solving model),主要特征是国家放任主义,诉讼程序以解决纠纷为目的。参见Mirjan Damaška , The Faces of Justice And State Authority: A Comparative Approach To The Legal Process, 1986 by Yale University Press,pp.9-10.结合目前的司法现状,可以说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基本上是一种政策实施型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