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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文怡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金满豪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被告1)/豪航有限公司(被告2)/法国达飞海运集团(被告3)/法国达飞轮船(中国)有限公司(被告4)海上货物运输货损争议案代理词)

  至于被告1在庭审中称“被告1是被告2的代理”之说,根本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被告1作为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的业务要么作为货代(托运人的代理人),要么直接作为承运人(独立经营者),决无成为船代之理。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第29条规定,只有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才能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从事船代业务。被告1的营业执照显示的经营范围亦可一目了然。同时迄今被告1未向法庭举证任何证据用于证明其是被告2的船代。
  被告1在答辩中和庭审中亦不承认与原告之间有货物运输代理关系,结合以上证据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被告1即本案的承运人。
  (二)被告3被告4是实际承运人
  被告3于2003年3月12日签发的CMACQHSOO87随船提单,抬头及承运人签名栏均为:CMA CGM.自重庆至马来西亚巴生港的实际运输是由被告3完成的 (证据4-1)
  被告3是二程(海)船CMA CGM BALZAC轮的期租船人和经营人(被告3证据2和证据3)
  被告3是涉案货物滞留马来西亚巴生港期间的承运人(证据4-1、4-2、4-3和证据5)
  被告4是货物自马来西亚巴生港回运上海-重庆的实际承运人(证据4-2、4-3和8-2)
  (三) 涉案货物由于承运人保管照料货物过失已发生货损
  涉案货物是香料香精产品,对运输温度的要求较高。该产品的熔点(即冻点)为大于或等于35C.若长时间置放于温度超过35C的环境下易发生熔解变质(法官自银行调取的证据:品质证明书)。
  按照航运惯例,在五月中旬前托运该类货物,即使途经热带地区,亦用普通集装箱运输,而无须冷藏箱。因为海洋是天然的温度调节器,只要不在热带港口违约卸货并长期滞留,货物品质不会发生损害。同年5月3日,被告1金满豪航公司承运原告一批同类货物,途经相同路线,用普通集装箱装运,未产生任何质量问题(证据6-1、6-1)。
  涉案货物事实上自2003年3月25日起至5月9日一直置于马来西亚巴生港。而巴生港地处热带,港口码头上的温度在3月至5月间在太阳暴晒下高达35至40度以上。因此,货物滞留巴生港期间已因高温原因变质(证据4-2、4-3和证据8-1).
  重庆进出口商品检验公司于2003年6月30日出具的CQ20030353号检验结果单证实:121桶货物颜色变成浅褐色而且严重结板,其余119桶已出现轻微结板。货物结板属受热所致。所检项目中色状未达到QB1788-93规定之要求,不合格。(证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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