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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学生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第一,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健康权是有生命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保障其自身肌体生理功能健康的权利。青少年正处于身体的发育期,各种身体器官的发育还不成熟,采用暴力的方式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学生身体器官的损伤,严重者造成终身残疾。如四川省双流县彭镇中心小学柑梓分校二年级学生周某,在上课期间被老师一脚踢掉了左耳。
  第二,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自己身体的权利。身体权的内容为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或支配自己的身体,他人不得非法妨碍。体罚中侵犯身体权的情形最为多见,因为身体为生命之载体,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等都是从侵犯身体权开始的,如体罚中的罚站、罚跪、扯头发、打嘴巴、揪耳朵、扇耳光等,未必危及其生命、损害其生理功能,但却破坏其身体。
  第三,体罚或变相体罚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8条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教学中的体罚行为,如公开罚站、罚跪、扯头发、打嘴巴、揪耳朵、扇耳光、罚劳动等,虽然有人认为只是对学生身体的触及,也即“触及皮肉”,其实质是教师的人格凌驾于学生人格之上的一种表现,每一次体罚都会对学生心灵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这种心灵伤害是永久的,很难愈合的,有时甚至是无法愈合的[3]。
  第四,体罚侵犯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权。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人身自由权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学生也同样享有人身自由权。教学中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关禁闭,或放学后留学生长时间的做作业、“值夜班”、面壁、罚站等,它不仅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同时在某一时间内限制了学生的人身自由,侵犯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权,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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