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过错的内容究竟是指共同故意还是包括共同故意和过失,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要使主体各自的行为统一起来。成为一个共同行为,就必须要有他们的愿望的动机,即共同的意思联络,或曰共同通谋,或曰共同故意。[9]”另一种观点认为:“几个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有共同致害的意思联系,或者有共同过失,即是有共同过错。[10]”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共同过错既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过失,还可以一方是故意而另一方是过失,换句话说,数个行为人对其行为或结果具有共同的认识或者对某种结果的发生应该尽到合理的注意而没有注意,就具有共同过错。
对于体罚学生中的共同过错而言,一般是指学校没完善的制度明令禁止教师体罚学生,或者对教师体罚学生处于放任的状态,而教师为了个人目的故意惩罚学生的情形。此时,学校和教师应分别按照自己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该行为是因为学校的职员教学中的行为引起的,学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一般性体罚,属于混合过错的,应由学校、加害人和受害人按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混合过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有过错。体罚中的混合过错是指学校没有完善的制度明令禁止教师体罚学生,或者对教师体罚学生处于放任的状态,教师为了个人目的故意惩罚学生,体罚中学生自己也有过错的情形。混合过错制度,不仅体现了公平正义的要求,也体现了责任自负的精神。他对于教育和督促当事人合理行为,特别是促使受害人采取合理措施注意自身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从而预防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严重的体罚,构成故意或过失伤害罪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学校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根据
刑法中的罪责自负原则,谁犯了罪,就应当由谁承担刑事责任;刑罚只及于犯罪者本人,而不能连累无辜。因而,严重的体罚,构成故意或者过失伤害罪的,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即行为人。对于学校而言,它可能会基于某种原因如提高升学率、制裁不遵守纪律的学生而放任体罚,但不可能放任犯罪。所以,体罚中构成犯罪的,其过错肯定来自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因而,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学校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三)体罚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
体罚学生是一种违法行为,除了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要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行为人所在单位还要给行为人一定的行政处罚,以严肃单位对本单位职工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
37条明确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于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