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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的考察及思考

   首先,人们对参审制的青睐,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认为陪审制度在反对司法专制中体现出司法民主的价值。陪审制这一体现英美法系特色的制度,被大陆法系一些学者所极力推崇,它成了司法民主的象征。在美国,许多人相信陪审制度是所谓“美国式民主”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借以鼓吹。英国法官丹方认为:“每个陪审团便是一个小议会,陪审团的意见便是议会的意见,陪审团的审理是正义的工具,是宪法的车轮,它如同一盏灯照耀着自由的存在”。 托克维尔认为,“将陪审团仅仅看成是一种司法机构,乃是看待事物的相当狭隘的观点,因为它虽然对诉讼的结局产生巨大的影响,但它对社会命运本身却产生大得多的影响。陪审团因而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而且应当始终从这种观点对它作出评价。” 从某种意义上说,陪审制通过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司法审判,使司法更贴近社会,接近民众,反映民众,这确实体现了民主的内容。
  但我们认为英美陪审制的民主色彩并不是一开始就有,而是后来人们赋予的。从英国陪审制度的产生来看,陪审制度最初只是英王为了达到其经济目的而采取的一种行政手段,另外也只不过是对神明裁判的否定。这说明在英国陪审制度并非基于民意而产生,其司法民主值得怀疑。陪审制度移植到美国,开始也不是把它当作一项司法民主的东西加以尊重。美国对陪审制度的采纳最初只是基于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需要。因此我们认为陪审制度所体现的司法民主只是后来人们给它戴上的美丽“花环”,不过这个花环确实有其引人注目的地方,对后来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民主起到过推动作用。在英美实行这种民众参加的司法制度的时候,而德法还在黑暗、专制、腐败的统治之下。德法的法官作为官僚体制的一部分,受到国王的支配并成为国王的帮凶,在民众的心目中并没有留下好印象。在这种体制下,司法领域很难见到民主的阳光。这种令人厌恶的司法制度使民众期盼司法独立,要借助民众参与审判而对法官裁判权实行制约并摆脱王权的干预。 普通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产生陪审制度基础之差异,正如德国学者曼海姆说:“英国的陪审制度的系基于对陪审及法院的信赖,而欧洲大陆的陪审制度则基于相互之不信任。” 所以,英国、美国的陪审制度采纳之初,并非是由于人们对司法民主、公正、正义渴求的结果,真正把它当作司法民主来追求应归功于大陆法系国家。而英美国家对司法民主吹嘘只是往自己脸上贴金。
  陪审制在历史上的重大作用不可否认,它确实对司法民主起到过重大的作用,今天世界各国司法成就少不了它的一份功劳。但是历史发展到今日,陪审制作为一种民主制度,其价值与功能在很大程度是象征性的。如果说我们对陪审制的呼唤,其理由是对现实司法腐败的不满,对司法的不信任,而对民主的渴望,我们认为希望借助参审制来改革现行的司法制度,这是一个美好设想,然而这理由是不充分的。司法民主是指司法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审判活动接受人民监督。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民主政治权利,为什么从民众中选出的陪审员能够代表民众,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从民众中产生的法官就不能代表民众,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难道经过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的法官就变质了吗?当然,现在更多的学者主张陪审员的选择限于有关专家、学者,那么我们的司法民主是不健全的民主。现实的司法状况是:大批的没有经过法律专业训练或者缺乏法律实践经验的人士进入法院,成为法院的主要力量。1997年底全国法院系统28万多名法官中,本科层次占5.6%,研究生仅占0.25%, 难道这么多“民众”还不能代表民众的意愿,硬要如在革命战争时期根据地或者新中国刚成立时那样,选取一些社会人士与他们组成一个“民众大法庭”才能使人放心,才能起到监督作用,才体现司法民主,这不得不使人对司法感到忧虑和不安。我们认为陪审制作为保障司法民主在中国是有疑问的,虽然它能够体现“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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