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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的考察及思考

  其次,不少著名学者主张采用参审制能保障司法公正。他们认为,保障司法公正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基本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做的事情很多,但建立行之有效的陪审制度不失为一项重要的措施,他们认为参审制机理是这一目标实现的保证,因为在现实裁判中,作为普通公民的代表,陪审员既非控方,也非辩方的第三人,扮演审判者受到的干扰要比法官小的多,有利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抵制来自各方的干扰,从而有助于维护审判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陪审制是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行使选举权参与立法是实现一般正义,而陪审则是法律最后适用阶段、实现具体的正义。” 也有人认为由于社会分工细且专业化水平高的要求,在司法审判中,法院应该邀请专家陪审,共同进行认证,形成较为科学完善的文化、智力和专业结构,陪审员和法院发挥知识互补的实力,大大提高了法院专业化审判水平,以避免作出失衡的裁判,保证案件审判的质量,提高诉讼效率。 陪审制度似乎天然就具有保障司法公正的功能,在某些人的心目中,它已经成为矫正我国司法不公的一剂良药。但司法公正并非如此容易的获得。
  司法公正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实体公正,就是指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是正确的;二是指程序公正,司法程序必须符合公正、公开、民主,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基本保护,切实保障法官的独立公正及充分体现效率的原则。 如果说司法程序设计是完美的,那么司法公正的保障就得靠实体公正,而在实体方面,裁判是最重要的,所以西方有谚语说:“正义如果有声音的话,裁判才是正义的声音”。所以作为裁判的法官,地位尤其重要。对于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司法公正还包括一般公正和个别公正。我们除了在立法上保证一般公正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保证个别公正,因为办了一个错案,不仅冤枉了一个好人,而且放纵了一个坏人,等于两个错案。 因此我们追求司法公正必然从一个具体的案件做起。要实现司法公正。应严格执行法律,如果法律本身体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只有严格执法才能保证这种公平的价值,也才能体现个案的公平正义。参审制是否有利于司法公正,如果细致考察一下陪审员本身和具体的诉讼过程,我们可能会对它有新的认识。
  陪审员的选择与审判公正与否有很大的联系。英美各国对于陪审员的要求非常严格,陪审员的选择范围仅限于那些读书很少,谈话很少,知识很少的人。他们认为只有这种不受外界干扰的人才能保持中立的地位,一旦选择不适当,陪审员则不能保持中立,难以保证公正,甚至成为实质正义的敌人。很显然,这种陪审员选择方式对于参审制下的司法公正很难有大的帮助,因为这种只具有一般生活经验,而没专业知识、法律知识的人作出判决依据是自己的经验,这些外行的经验与法律精神之间有一条巨大的鸿沟,很难和法律相吻合。由于近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将导致传统的解纠方式和社会调整机制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法律的专门化和职业化成为历史的必然。现代美国学者伯尔曼指出“在西方法律传统中,法律的施行被委托给一群特别的人,他们或多或少的在专职的职业基础上从事法律活动。”简言之,利用这种经验来裁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这是对当事人利益的蔑视,也是对法律的亵渎,根本无公正可言。更多的学者看到中国公民法律素质普遍低下,于是主张在有限范围内选择陪审员。他们认为邀请有关专家陪审,可以发挥法官与陪审员的知识互补,提高审判质量。这初看起来确实对案件的审判有帮助,然而,我们以为这种陪审制度的存在,并非为陪审制度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因为对于一些专门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司法鉴定这种简易的方法办到,根本没必要去创设一种繁杂的程序来保障这种价值。试想,如果一个案件牵涉的专门问题各种各样,我们是否有必要邀请各式专家来参审呢?有人还主张邀请法律专家、律师等懂法的人参与,如果要靠这种方式来保障司法公正的话,这是对现实司法体制的极大讽刺,这也绝不是设立不设立陪审制的问题,而是整个司法体制的改革的问题。
  退一步讲,如果陪审员参与了陪审过程,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力,他们是否又能够真正的保障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呢?我国的审判方式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我们的改革正不断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方向转变,法官将在审判的过程中扮演着中立的裁判角色,然而,这个充当中立听众的角色,并不比职权主义中指挥法庭诉讼的法官角色容易,相反,这个听众需要更高水平,他需要在双方激烈辩论中把握案件事实,判断证据真伪,这些只有丰富审判经验和法律知识的法官才能做到,这也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水平比起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水平要高的多的原因。在这样一个专业性要求非常高的法庭审判中,让没有法律知识和经验的人享有与法官同样的权力,坐在法官席上听当事人双方唇枪舌战,这是一件可笑的事情!在这样的审判当中,除了当事人的感情能够博得陪审员的同情外,其他可能就是对牛弹琴。特别是证据制度越来越重要、复杂的今天,我们是不能仅仅依靠自己的那一点生活经验和自己认可的一套理论作为标准来裁判案件的。如果这样,司法公正只会虚无缥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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