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酝酿”的弊端
之所以出现提名候选人较多甚至过多的选举难局,是与我国《选举法》所规定的候选人提名方式密切相关的。我国选举法规定了两种代表人提名方式,一种是政党和人民团体的“组织提名”,一种是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后者提名门槛较低(当然也非常民主),一个后果就是提名候选人大大超过应选候选人。比如,在上一次1998年北京市区县人大代表选举中,北京18个区县应选代表名额是4403人,政党和人民团体提名700人,而选民提名的初步候选人达50256人,两项提名相加为50956,是应选名额的近12倍,但是选举法规定的正式候选人和应选名额之比是不低于4/3倍,不高于2倍(“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有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选举法第30条),也就是说,在正式选举之前,必须把这12倍的初步候选人数字,压缩到2倍以内,也就是从50956人压缩到8806人之内。2
《选举法》对这个压缩过程是这样规定的:“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容易想见,这是个艰难的过程,更致命的是,选举法在这里使用了许多非法律概念,比如什么叫“反复酝酿”?由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是选民和选民互相协商吗?还是提名某候选人的选民与其他不同候选人的选民协商?协商的目的是减少提名,那么按照什么标准来使一些选民放弃他们的提名,认可其他人的提名?法律说“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这个较多数选民,是否指各选民小组内较多数选民的意见?如果是这样,各选民小组是否可以投票确定他们认可的正式候选人?如果是这样的话,这就等于选民小组内部就初选名单进行预选投票了。
在实践中,这个反复酝酿的过程成为人民代表民主选举中最不民主的一个阶段,整个公开选举过程中最容易发生黑箱操作的一个阶段。“反复酝酿”做的好的标准,是所谓“三上三下”,这只是指酝酿的次数的确是反复的,但未必表明这样酝酿出来的正式候选人名单,的确符合较多数选民的意见,因为没有一个像选票数目那样一个客观标准,所以很难让选民信服。而反复酝酿在很多情况下,却成为少数人,比如单位领带,黑箱操作的接口。这样操作出来的正式候选人名单,不符合多数选民的意见,也未必符合党派的意见,而仅仅是少数人操纵选举的遮羞布。很多明明有许多选民联名推荐的候选人,就是这样被莫名其妙地“酝酿”掉了。3许多选民和被提名地候选人之所以不服最终的选举结果,最终产生厌选情绪,作出对人大代表选举不民主的平价,就是因为这个“酝酿”阶段的不民主、不透明、黑箱操作、贯彻领导意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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