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出现的法条矛盾和法理冲突,笔者建议“两高”尽快出台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中,伪造、变造、买卖普通车辆牌构成犯罪数量标准。
作者:李旺城、崔杰
【注释】
刑法第
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1998年5月8日)第七条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车牌证以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
刑法》第
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
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初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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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法解释)第
二条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刑法第
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