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真如片方所说,突然宣布退出是由于组委会内部“有黑幕”;也许真如组委会所说,突然宣布退出是由于片方妄图“恶炒作”。但是,在中国电影百年华诞之际,在第12届大学生电影节上,真正的预约影片没有上演,却上演了如此一场“人不来鸟却惊”的滑稽闹剧,代替了电影《青春爱人事件》,充当了南京大学生电影节开幕式上的首映节目,可忙坏了我们的媒体人了。然而,没有文艺法框定下的文艺合同,其实际约束力往往在现实中又远远小于普通民事合同,张口一个“大腕”,闭口一个“明星”,就可以轻飘飘地把合同撕得粉碎,这似乎不是道德规则所能管得住的,而法律规则中的民法和
合同法尽管有违约责任之律条,然而其怎能管得住文艺行为中的“以违约换利益”之异化了的惯常现象?
既然道德规则的温柔不能抵抗文艺圈内的一些顽疾,现有法律规则的强权也无法防御文艺圈内的部分痼俎,那么,又怎样遏制“大腕情结”与“明星排场”这类难以满足的无限欲望呢?我看还是依靠专门的文艺立法,通过完善的文艺法,对部分文艺违约行为不仅课以民事责任,也要课以相应的行政责任,依靠“双刃剑”打造特色文艺法律责任,规范文艺行为,润滑文艺关系。因为,多数情况下的文艺违约行为,不仅侵害了文艺合同内部当事人的契约利益,更侵害了文艺受益群体的文艺欣赏利益,这在本质上是对文艺市场的扰乱,此时,文艺管理主体应该介入,文艺管理行为由此而生。这就是文艺法学理论上的文艺行为的派生性特征,即:此种文艺行为一旦不能单独运行或者运行不畅,可能要启动彼种文艺行为,从而形成多种文艺行为之纵横样态。这是法律行为在文艺法上的一个耐人寻味的重要特征。而文艺法律行为的衍生性之特征又决定了文艺法律责任的聚合性之性格,通过多样化的文艺法律行为和文艺法律责任来维护多元化的文艺权利组合,使各方文艺权益均可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进而文艺市场也就逐渐趋向健康和繁荣。
这个理论一旦被文艺立法采纳,那么,文艺春姑将会伴着可掬的灿烂笑容,迈着轻盈的脚步,朝我们渐渐靠近,在文艺园地里惹出一片“千树万树梨花开”的动人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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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参见2005年4月8日拙文《电视节目“狼狗咬美女”质疑》。
2005年4月17日夜于上海·野马浜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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