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一间接税退还方案或退税方案被指控因退还或退税超过对生产出口产品过程中消耗的投入物所征收的间接税或进口费用而授予补贴,则委任当局应首先确定出口成员政府是否已建立和实施用以确认生产出口产品过程中消耗的投入物种类和数量的制度或程序。如确定此类制度或程序已实施,则委任当局随后应审查该制度或程序,以确定其是否合理、是否对预期的目的有效以及是否依据出口国普遍接受的商业做法。委任当局可能认为有必要进行某些实际检验,以核实信息或使自己确信该制度或程序正在得到有效实施。
(2)如不存在此种制度或程序,或此种制度或程序不合理,或此种制度或程序虽已设立并被视为合理,但被视为未实施或虽实施但无效,则出口国需要根据所涉及的实际投入物进行进一步审查,以确定是否发生超额支付。如委任当局认为有必要,则可依照第1款进行进一步审查。
2.如投入物用于生产过程且有形呈现在出口产品中,则委任当局应将此类投入物视为物理结合的投入物。投入物在最终产品中存在的形态不必为其进入生产过程时的形态。
3.在确定生产出口产品过程中消耗的特定投入物的数量时,应考虑“扣除正常损耗”,且此种损耗应被视为在生产出口产品过程中消耗的。“损耗”一词指在生产过程中不发挥独立作用、不在生产出口产品过程中消耗(由于效率低等原因)且不能被同一制造商回收、使用或销售的特定投入物的一部分。
4.委任当局对关于要求的损耗扣除是否属“正常”的确定应酌情考虑生产工艺、出口国产业的一般经验以及其他技术因素。委任当局应记住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如损耗的数量旨在包括在税收或关税退还或减免中,则出口国的主管机关是否已经合理计算此种数量。
第三部分
关于确定替代退税制度为出口补贴的准则
一
对于在生产另一产品过程中消耗的投入物所征收的进口费用,如该产品的出口中包含与被替代的进口投入物相同质量和特点的国产投入物,则退税制度可允许对进口费用进行退还或退税。按照附件3第一部分中的出口补贴例示清单(i)款,替代退税制度如使进口费用的退税额超过最初对要求退税的进口投入物所收取的进口费用,则构成出口补贴。
二
1.作为按照本规则进行的反补贴税调查的一部分,在审查任何替代退税制度时,委任当局应根据下列依据进行:
(i)附件三第一部分的出口补贴例示清单(i)款规定,国内市场的投入物可替代在生产供出口产品过程中的进口投入物,只要此类投入物与被替代的进口投入物在数量、质量和特点方面均相同。核实制度或程序的存在很重要,因为这样可使出口国政府能够保证和证明要求退税的投入物数量不超过类似产品的出口数量,无论以何种形式,且对进口费用的退税不超过原来对所涉进口投入物征收的费用。
(ii)如替代退税制度被指控授予补贴,则委任当局应首先着手确定出口国政府是否已建立和实施核实制度或程序。如确定此类制度或程序已实施,则委任当局随后应审查核实程序,以确定其是否合理、是否对预定目的有效以及是否依据出口国普遍接受的商业做法。如确定该程序符合此检查标准且有效实施,则不应认为存在补贴。委任当局可能认为有必要进行某些实际的检验,以便核实信息或使自己确信核实程序正在得到有效实施。
(iii)如不存在核实程序,或此类程序不合理,或此类程序已设立并被视为是合理的,但被视为未实施或虽实施但无效,则可能存在补贴。在这类情况下,需要出口国依据所涉及的实际交易进行进一步审查,以确定是否发生超额支付。如委任当局认为必要,则可依照本附件第三部分第(ii)款进行进一步审查。
(iv)对于存在允许出口商选择特定进口装运货物而要求退税的替代退税规定本身,不应被视为授予补贴。
(v)如政府对在其退税方案下任何退还的款项支付的利息在实付或应付利息的限度内,则被视为存在(i)款意义上的对进口费用的过量退税。
附件四
反补贴调查中补贴金额的计算准则
A.单位补贴量/从价补贴量的计算
利益的计算应当反映调查期间所涉补贴的金额,而不仅仅是转让给利益接受者时或者政府放弃时的补贴金额的表面价值。因此,通过适用正常商业利率,补贴金额的表面价值应当转换为调查期间占优势地位的价值。
计算的目标应当是得到调查期间产品的单位补贴量。对于消费品,例如电视机,适当的单位是每一台。如果是散装物品,例如化肥或者化学物品,使用每吨或者其他适当的计量单位来计算补贴。通过表示每单位补贴占出口价格的百分比,单位补贴可以转换为从价补贴。由于微量补贴通过从价(从发达国家进口的,为1%;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为2%)来表示,这被用于确定补贴金额是否属于微量补贴。在某些场合,以价格为基础来表示反补贴税被认为是适当的。
B.某些种类补贴的计算
(a)赠款
就赠款(或者相当的形式)而言,如果没有金钱返还,补贴的价值应当是赠款的金额,但是该金额要经过在接受赠款时和调查期间(即生产和销售被分配的期间)之间存在的任何差额的折算。因此,如果赠款在该期间开支(即其金额在调查期间被完全分配到生产或者销售中去),则在该期间产生的利益通常将增加。然而,如果赠款在比调查期间更长的期间中分配,则利益按C(a)(ii)部分规定的情况增加。
任何少量税收的转移或者放弃(例如所得税的免除、减免,因优惠提供货物或服务而节省的钱,或者以过分的价格购买货物而得到的钱)应当被视为等同于赠款。
(i)资金的直接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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