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这个案例属于特殊的个案,我们姑且不就事论事来判定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触犯什么罪名,但这一案例确实应该引发我们对移植器官(包括人造器官)的刑法保护问题的深入思考。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应该立足于刑法基本理论和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具体考量移植器官这一特殊行为对象的性质、具备的功能及能否再行移植等事实,进行判定。
万:您这一说对我很有启发,对侵害移植器官行为性质的法律评价也很有意义。刑法上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贯彻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即主观上要分析加害人的主观心态,即其有无过错和过错的样态及程度,通俗地说有无罪过;客观上要分析加害人的行为给受移植人造成的危害后果及其危害程度;从主客观关系上要认定是否主观支配了客观、客观反映了主观。在综合分析了上述事实后,按照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分析该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中规定罪名的构成要件。符合相应罪名犯罪特征的,就构成犯罪,否则就不能按犯罪处理。
赵:说得对。移植的器官是一个特殊的物件,对接受移植的人来说,意义和价值更非同寻常。侵犯人体移植的器官,既要根据现有的立法规定和精神来判定,还要结合医学这一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来具体分析。
万:据我所了解的知识,从广义角度上讲,人体移植的器官可以作如下分类:从移植方式上可以分为植入性器官和镶嵌性器官:如移植肝脏和肾脏,人工晶状体和人工关节等,都是植入人体体内,替代原有器官发挥重要的功能,属于植入性器官;如假肢、人工眼球、假牙、假发等,便是镶嵌性器官,替代原有器官发挥其一定作用。从功能上,移植的器官可分为功能性器官和美观性器官:还是拿上面提到的器官为例,移植肝脏和肾脏,包括上述案件提到的人工晶状体等器官,移植后在人体替代原有器官,发挥了原有器官(自体器官)的功能,属于功能性器官,而且这些器官移植后便成为人体的有机部分;假肢、假眼球和种植的假牙等是为了人的美观而设,便属于美观性器官。当然,也有两者兼而有之的器官,如再造手、种植的假牙和移植假肢(医学上称为 “安装”)既有起美观的作用,也能替代原有器官发挥一定的功能。从再移植的可能性上,还可分为可逆性移植器官和不可逆性移植器官:医学上有的器官一次移植后便不能再行移植,如上述案例中李某的人工晶体损毁后,其视网膜受损而不能再行移植,属于不可逆性移植器官;有的移植器官损毁后还可再行移植,便属于可逆转性移植器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