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关系问题
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澳门实行侦检一体化,即在审判前的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处于主导地位,领导和指挥侦查的全过程,警察处于服从地位。侦查与审查起诉在刑事诉讼法典中被作为审判前的一个统一的程序,审查起诉不是独立的阶段,而是侦查活动的一种终结,侦查和审查起诉可以说是融为一体了。侦查终结时,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则提起公诉。
不过,我个人不赞成侦检一体化。在我国确立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领导、指挥权是不切实际的,和其法律监督者的地位是相冲突的。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以维持对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机制,无距离即无监督,侦检一体化必然导致两者之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如何进行监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并不是将两者混为一体,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其目的不是为了合力侦查,而是为了更好地监督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提高侦查质量,以符合起诉要求。
此外,关于检察机关是否有权随时发动侦查任何案件,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存在一定矛盾。我倾向于现行
刑事诉讼法第
18条的规定,即“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另外,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
8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经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但公安机关仍然不立案,或者立案后故意拖延不积极开展侦查的,怎么办?我认为,这种情况经省级以上检察机关的批准,也可以自行立案侦查。这样做是为了使检察机关更加有效地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但不能像现行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10条规定的那样,“人民检察院发现并且确认有犯罪事实的时候,应当提起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侦查或者交给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否则会导致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过分扩张,随时会引起与公安机关侦查管辖权的冲突,使侦查管辖陷入混乱无序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