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有关国家机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法律、法规提起违宪审查的建议,按照莫纪宏的说法,还没有一例。
社会团体、公民提出审查的建议多,但最终能实现的却很少的原因,莫纪宏分析认为,这里面存在体制障碍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违宪审查制度还存在程序的缺陷,比如如何受理,审查的期限,是否要答复,以及没有答复是否要承担后果等等问题,法律都没有规定。
秦前红认为,国家机关很少提出法律、法规审查的建议,是因为某一国家机关往往是执法主体,法律、法规往往与他们自身有利益关联。而社会团体、公民提出审查建议很难实现,也与现行的违宪审查机制不完善,程序上不好操作有极大关系。
法规备案审查机制要不断完善
目前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二是普通法院通过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典型代表是美国。三是由专门的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法国的
宪法委员会和德、俄等国的
宪法法院。从我国宪法和
立法法的规定来看,我国的违宪审查主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行使。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法规审查备案室,该审查备案室不仅负责法规备案,更重要的是审查国务院所立行政法规在内的、全国各位阶法规是否违宪违法,此外还承担着法律解释的职责。许多人因此认为,我国已经建立了违宪审查机构。
莫纪宏认为,法规审查备案室只是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个工作机构,不是国家机关,缺乏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并没有实际撤销违宪违法的法律法规的权力。我们现在需要按照
宪法与
立法法的规定,制定有关违宪审查程序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建立违宪机构和构建相关的程序审查机制,使现行法律规定的违宪审查能有效地运转起来。
秦前红也认为,违宪审查的模式的建立与一个国家的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相关联,我们没有必要照搬一些西方国家的模式,应当按照我们国家的
宪法和法律来构建我们的违宪审查模式。法规审查备案室的建立,是一个进步,但仍然存在缺陷,审查没有跟个案联系起来。我们现在迫切需要建立有效的程序机制,例如规定提出审查的主体、审查期限、如何答复等等,让社会团体、公民提出违宪审查的渠道更加顺畅,违宪审查程序更具有可操作性。他还认为,一些法规之所以出现违法的现象,跟我们一些地方在立法中的公开性、民主性不够有相当关系,今后应当更多地举行立法听证等形式,增强立法的公开性、民主性,避免法规违法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