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的学说是他法律理论的核心部分。孟德斯鸠考察了历代各国的政制,认为“自古以来的经验表明,一切被授予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而无限制的权力则必然导致政府的腐败,侵害人民的基本自由与权利。在孟德斯鸠看来,政治自由是民主宪政的直接目的,人民拥有可以做一切法律所许可的事情和做一切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的权利,要保证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就必须对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要限制政府的权力,就必须对权力的行使加以制约。孟德斯鸠在理论上吸取了亚里士多德、洛克关于分权的思想精髓。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提出,政体是由审议、行政、司法三要素构成的,但是,亚里士多德的这一理论只限于对政体结构的描述上。洛克在其《政府论》一书中则将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执行权,但是,执行权实际上仍然是在行政权的范围内。孟德斯鸠则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且强调这三种权力应当分属不同的机关执掌,不能将任何两种或者三种权力同时执掌于一个人或者一个机关手中。他以明确无误的语言强调了三权分立的重要性,指出“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孟德斯鸠认为只有这样进行分权的政府形式才是最可靠的政府形式,亦就是要将三种权力相互独立、分别委托于不同的人或者机关,以达到权力间的相互制约,在总体上防止政府权力过分扩张和独断行使。
那么,到底什么是孟德斯鸠所谓“法的精神”呢?孟德斯鸠指出:“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体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程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正是在这种思想和理论的支配下,考察了不同历史时代、民族、社会政治制度的历史事实和法律文献,为建立资本主义法律体系开拓道路,试图以一种理想的法律制度去改变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在他看来,凡依据此理想原则建立的国家和法律制度就是正义的,否则就是不正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