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考察,我们不能不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名誉和商誉不能完全等同,二者有区别,不能简单地把名誉侵权的归责原则直接作为商誉侵权的归责原则;二是需要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深刻地认识作为知识产权的商誉具有的特殊性,并进而反思和确定商誉侵权的归责原则。
在理论界,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问题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其中无需行政登记即可依法产生的版权)由于其无形、具有地域性、受法定时间限制之类物权等民事权利不具有的特点,权利人的专有权范围被他人无意及无过失闯入的可能性与实际机会,比物权等权利多得多、普遍得多。就是说,无过错而使他人知识产权受到损害,在某些情况下有‘普遍性’。”“无过错给他人知识产权造成损害的‘普遍性’,就成了知识产权领域归责原则的特殊性。同时,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原告要证明被告‘有过错’往往很困难。而被告要证明自己‘无过错’又很容易。这也是带普遍性的” 。
在司法实践中,商誉侵权纠纷特别是因技术原因而侵犯商誉的情况则更为复杂。例如该误报黑客商誉侵权案件,一审法院从当前反病毒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克服误报出发,没有认定江民公司在KV300误报发生前构成侵权,而对其被明确告知误报“写作之星”有黑客后没有“积极作为”认定构成商誉侵权。这虽然容易理解,但细追如何侵犯了商誉权,仍使翰林汇公司举证困难而且复杂。
作者认为:考虑到商誉具有的法律特征,对商誉侵权不能简单照搬名誉侵权的过错归责原则,同时也不能简单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而应视具体情况适用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所谓过错推定原则,是指若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推定原则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免除了原告(受害人)就被告的过错举证的责任,而是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由被告就其没有过错问题作出反证;在某些适用过错推定的案件中,法律对抗辩事由作出了严格限定。过错推定因此可以分为一般过错推定和特殊过错推定。一般过错推定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并造成损害的,应负民事责任,但如果加害人能够证明损害不是由于他的过错所致,可以被免除责任。特殊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特殊的侵权行为中,法律规定行为人要推翻对其过错的推定,必须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由的存在,以表明自己是无过错的,才能对损害结果不负责任。我国民法通则采取了特殊过错推定方式,同时我国民法中也承认一般过错推定。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