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我国政府投资法制建设几个问题的探讨

  二、政府投资法的原则 
  (一)为政府职能服务原则。政府投资属于公共经济范畴,是通过政府投资活动来为实现政府的经济和社会职能服务。一是要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制定和实施政府投资战略的着眼点要放在关系全局的基础设施、支柱产业和公益性项目上,对投资效益的评价应着重于投资的社会综合效益、宏观效益和长期效益,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投资与社会发展投资、基础设施投资与直接生产投资、经营性项目投资与非经营性项目投资等关系。二是要有利于对市场经济调控。随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企业的投资日益重要,但是企业投资往往以追求利润最大化和短期效益为目标,其结果可能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导致产业结构畸形、投资布局失衡、生态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所以,必须在发挥企业投资作用的同时,积极运用政府投资的导向、协调和纠偏功能,加大对经济发展的“瓶颈”产业、基础薄弱部门和落后地区的投资,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二)投资规模适度原则。政府投资规模是一定时期内用于政府投资的资金数量,包括年度投资规模和在建投资规模。政府投资规模是否适度,是影响社会经济稳定、影响政府职能实现的重要因素。政府投资的规模与增长速度必须要与我国国力相适应,要考虑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处于发展阶段的基本国情。投资规模过小,不利于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技术基础,导致生产萎缩,影响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发挥;投资规模过大,超过财政承受能力,必然影响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导致建设项目不能如期完工,资金利用率下降,重点建设不能有效保证。因此,要根据国民收入、财政收入、积累资金等数量制约关系,按照量力而行和投资总供给与总需求基本平衡的要求,合理确定政府投资规模,既要根治投资膨胀,又要防止投资不足。 
  (三)优化投资结构、促进经济结构和区域经济合理均衡原则。政府投资结构是一定时期政府投资总量中各部分的构成及其数量比例关系,包括政府投资来源结构、政府投资性质结构、政府投资部门结构和政府投资区域结构。投资结构的合理程度和优化水平,直接影响到社会生产结构和消费结构的合理化,关系投资规模的适度和投资效益的提高。我国优化投资结构,要坚持关键产业重点投资、基础部门超前发展和存量调整与增量调整配套等原则。而政府投资在部门和地区之间的布局是否合理,关系到国民经济能不能持续稳定增长,影响到地区之间经济的协调发展和民族关系、国防安全以及环境与生态平衡。要根据各部门、各地区的资源和市场条件、发展战略、区域分工、开发状况,合理安排政府投资的布局和结构,正确处理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关系、地区之间经济分工协作与区内综合发展的关系,引导投资方向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目标和长期目标相一致,防止盲目建设、重复建设,对经济薄弱环节和中西部地区实行投资倾斜政策,实现各经济部门和经济地区的协调发展。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