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我国政府投资法制建设几个问题的探讨

  (四)推行责任制、提高投资效益原则。政府投资数额大、时间长,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必须讲究投资责任和投资效益。要在政府投资的决策、设计、施工、经营等全过程,明确相关主体的职责和义务,广泛推行各种形式的责任制,加强对投资主体的考核和监督,消除官僚主义和贪污腐败。政府投资要发挥作用,必须注重投资效益,不同性质和领域的投资项目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要求会有所侧重,但应当在适当兼顾的基础上提高其综合效益。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加强预算管理,大力推行项目“成本-效益”分析法,强化项目评估,严格政府采购制度。政府投资项目从论证决策、勘探设计、计划安排,到组织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都要围绕工期短、投资省、见效快这个目标进行,政府投资的效益提高了,政府职能才能有效实现,整个社会资源也才能得到有效配套。 
  三、政府投资法的地位和作用 
  在活动内容上,政府投资属于政府支出范畴。从动态的社会再生产角度考察,投资性支出与消费性支出构成整个政府支出活动,而作为政府投资法调整对象的政府投资活动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意义更加直接和重大,它是扩大再生产、推动经济增长的基础因素。从经济性质角度考察,政府支出分为购买性支出与转移性支出,前者由政府投资法和政府采购法调整,后者由转移支付法调整,而政府采购法又是政府投资法有效实施的配套法律。所以,政府支出法主要是由政府投资法与转移支付法两大部门组成。由于政府投资在性质上是市场性再分配活动,转移支付在性质上是非市场性再分配活动,因此,在法的价值上,政府投资法偏重于效率,对配置资源和经济增长意义更加直接;转移支付法偏重于公平,对保障稳定和社会公平的实现更有助益。 
  政府投资法对于发挥政府投资的职能作用,保证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有效提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政府投资法制建设,可以明确政府的投资职责和投资范围,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和改善国家对政府投资的调控和监督,保护政府投资关系各方主体的权益,使政府投资活动在法制化的轨道上健康进行。 
  四、政府投资基本法律制度 
  (一)政府投资主体和投资体制。一是政府投资主体资格。政府投资主体是政府及其授权和运营的组织,这些组织成为投资主体应当具备法定的资格条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能够依法独立作出投资决策,包括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形式等;有足够的资金来源进行投资;对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享有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并能依法自主或委托他人经营;能够承担投资风险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政府投资体制。要按照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定位、分税制财政体制和建设公共财政的要求,明确界定和合理划分政府投资范围,总的原则是政府投资应当从经营性项目或企业可以承担的项目中退出来,主要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区域经济均衡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化等。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投资职责。在筹资渠道上,通过税收、国有资产收益、收费、专项建设基金、罚没收入、债务收入等多种手段。在投资方式上,可运用政府直接投资,无偿提供;政府直接投资或融资,以经营方式提供;政府投融资;建设-经营-转让(BOT)等方式。要注意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方式,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效益。三是投资决策。要完善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发挥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作用,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