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阿图尔·考夫曼等主编,郑永流译:《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页。
陈清秀著:《税务诉讼之诉讼标的》,台湾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567页。
葛克昌著:《国家学与国家法》,台湾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88-89页。
黄俊杰著:《纳税者权利保护》,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5页。
陈清秀著:《税法总论》,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第2版,第22-62页。
栗劲、李放主编:《中国实用法学大辞典》,吉林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781页。
参见徐亚文、廖奕:《政治文明与程序宪政》,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3期。
季卫东:《程序比较论》,载《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期。
关于税收程序构成、特征、类型的详细研究,参见拙著:《税收程序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31页。
根据美国学者和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正当程序条款包含“实质性正当程序”和“程序性正当程序”两项内容,前者要求任何一项法律都必须符合公平与正义;后者“要求一切权力的行使剥夺私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具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权利”是与“特权”相对的概念,前者是指通过个人的劳动而产生和获得的财产以及为权利法案所确立的自由,后者是通过政府而获得或者直接由政府所给予的利益。关于美国正当程序革命的有关情况,参见王锡锌、傅静:《对正当法律程序需求、学说与革命的一种分析》,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3期。
陈瑞华:《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评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
季卫东:《
宪法的妥协性》,载《当代中国研究》第5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