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免权制度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
吴丹红
【关键词】特免权 证人 作证 价值
【全文】
导论(全文26万字,此处为导论)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动机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法庭审理过程越来越成为众所关注的焦点。在新的庭审制度下,法官将更多地凭借法庭上的调查、质证结果来对案件进行裁决,更多地关注证据的运用。证人证言是运用得最为普遍的证据之一,证人作证对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以及保证程序公正都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势必成为法庭审理最重要的一环。诚然,证据制度正在从所谓的“人证为主”迈向“物证为主”, 但是由于物证的天然被动性(它需要主体去发现和提出,也需要主体去认识和认定),人证往往成为物证的线索,所以证人证言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仍然有着不可取代的现实意义。从理论上说,我们的法庭审判应当围绕者证人证言的提出、质证和认证进行,我们的诉讼制度应当为证人作证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然而,在实践中,证人不作证、特别是不出庭作证却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参看表1),日渐成为制约诉讼制度改革深入的一个“瓶颈”。如何促进证人作证,这是一个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面前的共同问题。
表1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情况一览表
年 度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应出庭作证的人数 139 181 224 168 179 183
实际到案证人数 6 5 9 3 2 2
实际出庭作证人数占应到庭作证人数的百分比例 4.30 2.76 4.02 1.80 1.11 1.09
近年来,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于证人制度改革的问题献策献议,成果颇丰。据不完全统计,公开发表的关于证人作证问题的论文有数百篇,关于证人制度改革的专论专著也已有出版。 但是,人们对于证人不作证原因的分析,大多停留在证人消极心理因素、法律规定不健全等方面,对于一些亲属为何拒绝作证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忽视了其中可能存在的道德合理性问题。例如,一位检察人员在分析证人不作证的首要理由时如是说:“证人同犯罪嫌疑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了庇护犯罪嫌疑人而不作证,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既害怕作伪证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又害怕自己的证词对犯罪嫌疑人不利,使犯罪人受到法律的追究。为避免这种矛盾证人以不知情为拒绝借口作证。”而对于解决证人不作证问题的对策,该检察官提出,“通过教育和启发使证人提高法制观念”,“当证人与犯罪嫌疑人有某种关系时,应教育他们大义灭亲,维护法律尊严。” 这代表了实务界的主流意见。而学界对于作证难问题的讨论,则大多集中于证人作证的义务方面,主张应当强化证人出庭的强制性,以法律手段迫使证人作证。 这些对策能不能真正解决问题?笔者持怀疑的态度。道德教化手段是一种人性化的手段,符合我们一贯的司法政策,但是效果如何呢?据河南省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的统计,该院1997年元月至1999年12月审结的345起刑事案件中,应该出庭的证人有1726人,经过审判人员耐心做工作,讲明利害和证人所承担的义务后,勉强出庭和自愿出庭的只有7人,证人出庭率仅为0.4%。 而这些勉强作证的证人作证之后又如何呢?下面这种情形或许很多人都不会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