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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免权制度研究

  我国学术界对于特免权问题的研究起步于民国时期,当时对于该制度的研究和立法都曾经达到过一定的水平。 但由于意识形态的影响,解放后和文革中特免权问题被作为禁区而无人问津几十年,甚至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谈到特免权问题时仍然持批判的态度。当时,有人认为亲属特免权是“封建法律亲亲相隐原则的继续,并不符合现代诉讼法的精神”, 而国外有关因公务秘密、职业秘密等可以享有作证特免权的规定,则更被认为是 “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 不过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学术界逐渐对这个问题有了比较深入的认识,态度也慢慢转变。近几年来,不断有学者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特免权制度进行介绍和评述,也有一些富有建设性的观点提出。 但是总的来说,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尚停留在介绍层面,很多问题仍存在误解和误区,至于结合中国国情进行充分研究的成果尚告阙如。特免权制度虽然是一个舶来品,但是我国古代曾经有过与此相类似的“亲亲相隐”制度,也曾经在清末改制和民国时期引进过该项制度,甚至在当今的台湾地区依然保留着。为什么在当前的诉讼制度中没有了特免权的影子?这是一直困扰笔者的问题。对于我国法律制度上的这个“失踪者”,我们有理由多一些这样的追问——为何当时法律制度变革引进了该项制度,而又在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没有特免权制度给我们的诉讼制度带来了哪些问题(不管是显态的还是隐态的)?我们的社会是否需要特免权制度?在将来的诉讼制度中建立特免权制度是否可能?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都需要对特免权本身进行研究。本文所要关注的,就是在追求发现真实的诉讼制度中,特免权制度何以产生和生长,何以承载人类社会一些基本价值观的诉求,何以成为社会关系对抗国家力量的一道权利屏障,何以在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中成为一个不可缺少的调节阀。
  本文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在进行一项艰难的制度分析和解释工作,但是笔者研究特免权制度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在介绍和学习一项国外制度,而在于它与中国实践的结合,研究的落脚点依然是中国问题。在当前的证人制度的研究中,很多学者认为证人不作证的根源在于证人不履行作证义务,认为应当建立强制作证制度,但是却忽略了证人可强迫性的界限,忽视了那些本来不应该属于强制作证之列的被告人、当事人和证人,同时也在追求事实真相的时候忽视了一些重要的价值。如果不在证人作证制度中对特免权制度进行考虑,证人制度的建构可能就会存在问题,我们建立的诉讼制度也只会徒增加一些不能兑现的规则而已。或许通过本文的研究,会促使我们对过分追求客观真实的价值观和诉讼制度进行一些反思,对司法制度中实体公正、程序正义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博弈多一些体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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