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研究方法与结构体系
中国大陆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并没有特免权的存在,因此本文的写作在很大程度上依托于国外特免权制度的运作和基本原理,通过分析特免权制度的起源、发展以及产生的事件、判例和制定法,探究其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寻找我们失落的价值理念。在此过程中,比较研究的方法可能是笔者使用最多的方法。的确,作为特免权发源地的英美国家,在数百年的特免权制度历史中,为我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并就特免权问题得出了很多值得学习的理论总结。在英美浩如烟海的判例中,特免权一直是一个颇受争议和备受关注的问题,在历代证据法学家的著述中,几乎在每一部以“证据法”为题的教材中,都有特免权的影子。由于这个原因,笔者在比较研究中主要以英美国家的特免权制度为范例,至于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法国,也有较为完善的特免权立法,但存在立法上照搬照抄、判例难以收集、学者论述不多的情况,所以只能在论述英美特免权制度的时候作为补充和参照。比较研究是很难驾驭的研究方法,本文将在行文中尽量避免材料的堆砌和简单的比较,而试图深入到制度背后的原因,以自己的评论观点作为比较的总结。例如,在比较中,笔者发现大陆法系国家的特免权范围要远远大于英美法系国家的特免权范围,有人认为这是由于大陆法系国家比较注重家庭的保护,有的认为这是因为英美法系比较重视证人证言的获得,在笔者看来,这些解释都没有深入到问题的实质,也不能令人信服。这种差异固然与诉讼模式和证据制度相关,但是从根本上说还是由于两大法系特免权的起源不同,源于普通法的英美特免权制度遵循先例,通过一个个的判例来检验特免权的功能和限制,通过经验来筛选现实可行的特免权,而大陆法系特免权源于成文法的制定,所有的特免权规定都是立法者先验地在诉讼法中规定,考虑到各种利益群体的诉求,特免权的范围难免过于宽泛,而且也没有机会通过判例来进行限制和修正。 这种解释可能会为特免权制度的研究引入一种新的视角,深化比较基础上的分析。当然,在比较中,通常也会犯简单的“拿来主义”的毛病,认为国外的特免权制度肯定是优越的,不加论证地照抄到中国来,或者把某一国家的具体制度当作具有普适性的准则,作为中国建立特免权的范例和标准。笔者在本文中对这种做法怀有深深的警惕,所以在文中特别就我国建立特免权制度的现实条件进行了分析,并试图揭示我国目前建立该制度存在的一些重大障碍,并将对我国目前很多“立法草案”中仿造国外特免权制度建立的规则进行深入的批判和反思。
历史研究的方法也是本文必须运用到的方法。在交代每一项特免权的背景的时候,本文将会从特免权的源头说起,考察该特免权在历史上的发展和变迁。这种考察不是为了简单的历史回顾,而是旨在说明制度形成的基础和理念嬗变,并透过尘封的历史揭示该制度的生命力和背后蕴涵的精神、思想和文化。例如,对于古代中国“亲亲相隐”制度和古罗马、古希腊亲属容隐义务的规定的分析,可以发现古代法律在维护家庭伦理上“异曲同工”的努力,并透过这种现象发现一些法律的道德基础。而笔者对于从清末改制到建国后的特免权制度在中国曲折命运的考察,将试图揭示在制度移植和本土资源之间的冲突和融合,进一步阐释在特免权制度为什么会成为当前诉讼法律中的“失踪者”,为什么没有特免权存在的诉讼制度会发生一些本来不应有的“病变”(特免权缺位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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