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分析的方法也是本文不得不运用的一种研究方法。价值分析经常被用来论证某一制度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笔者在论证特免权制度正当性与合理性的时候,也将用到这种方法。但是价值分析也很容易落入“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巢臼,很多学者在研究特免权制度的时候,只看到该制度所代表的价值而忽视或者贬低另一种价值,认为特定的社会价值必然优越于司法公正的价值,这种先入为主的态度将妨碍我们作出正确的、客观的价值判断。马克斯·韦伯强调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中立”,认为研究者不能预先产生价值偏差。虽然完全的价值中立不一定能做到,但是我们在分析问题的时候尽量采取客观的态度还是不难的。在分析特免权制度的价值的时候,笔者将对特免权维护的特定社会价值和发现真实价值之间的冲突进行分析,阐明仅仅强调发现真实的代价和过于强调保护社会价值的代价,并引入利益权衡模式,试图在两种价值的博弈中寻找到一个平衡点。笔者既不赞同那种强调发现真实价值高于一切的观点,也不赞同过于扩展特免权从而对发现真相产生根本性障碍的观点,而坚持“有限度的特免权”的观点。这或许是一种功利主义的立场,但却是笔者所能想到的最好的策略。
在本文中,笔者还将尝试运用实证的研究方法,对中国缺乏特免权制度产生的问题进行调查,通过一些案例或者访谈,了解在我国现行诉讼制度下缺乏特免权所带来的尴尬,并对我国建立特免权制度的可能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调查的对象以证人为主,因为普通公民根据逻辑或者想象道出的答案,与身处其境的证人相比,实在相差太大,并无多大参考意义。众所周知,相对于一般公民而言,证人群体是一个隐性的群体,通过普查的方式获得的数据难以说明证人(以及潜在证人)在面临作证窘境时的内心抉择,所以通过大规模的社会调查或者问卷调查的方式为本文的论证提供佐证的做法,既不现实,也无必要。即使能够从法院调取到一定数目的证人的资料,笔者受研究条件的限制,也没有足够的经费支持开展大规模的深入的调查,因此,鉴于这些可以理解的原因,笔者在本文中只能采用个案研究和个案访谈的方法,以求窥豹一斑。个案研究方法所忌讳的是选取的案例不具有代表性,而访谈的方法则有以偏概全和先入为主的危险。本文选取的案例,基本上来自《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司法机关主办的媒体,有的还是法官、检察官或警察官自己在文章中的叙述,这些案件原本是作为“正面报道”出现的,所以当其被用作“反面教材”的时候,其真实性只能是有过之而无不及。而笔者的访谈对象,除了来自司法机关的人员以外,还有一些案件的证人,当我们之间的谈话并不是以特免权为话题的时候,这种交流所透露出来的信息,较之刻意地去搜寻,自然要客观得多。
除此之外,本文还将运用规范分析的方法,比较不同的特免权规则的差异,研究在特免权立法背后所体现的价值取向。本文也会运用社会学、经济学和心理学研究的方法,因为这些方法在分析社会群体的价值观、诉讼主体的利益权衡以及当事人和证人的心理方面,具有一定的意义。例如,在考察特免权制度的价值因素时,会运用到经济学上的利益分析工具,在研究亲属特免权的时候,会运用家庭社会学(社会学的一个分支)的一些研究成果。系统研究的方法将贯穿全文。特免权制度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制度,在证据法的范围内,它与证据的可采性规则、证据开示制度是密切相关的,在诉讼制度上,它与沉默权制度、律师制度、证人作证制度以及被告人、证人的权利保障是唇齿相依,在更广泛的视角内,它与职业道德、家庭法、新闻法、保密法、
公务员法、侵权法也是互相联系的,因此,在特免权的研究中,难免会涉及上述制度的契合问题。在一个法律制度的体系内,特免权问题的研究需要考虑到相关制度的细节。由于笔者的专业兴趣,在诉讼制度的背景下研究特免权制度,是本文的一个基本定位。证据法离不开诉讼制度,特免权问题只有放置在诉讼制度下进行研究才有意义。笔者将在本文中关注特免权制度与证据强制取得制度的矛盾与冲突,关注不自证其罪特免权与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关系,关注律师-委托人特免权与律师制度的互动,关注隐私权在诉讼制度人权保障中的地位和界限,关注侦查制度、公诉制度和审判制度与特免权的协调,关注特免权作为整个诉讼制度的一部分应有的作用和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