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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调解的效力及其瑕疵救济

参见骆永家:“诉讼上和解让步之性质与其不履行之效果”,载骆永家:《民事法研究》(Ⅰ),三民书局1995年第6版,第104页。
参见前揭蔡文育:《调解制度之研究――从诉讼外纷争解决制度的角度出发》,第96页。
参见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是否应当支付延期履行的债务利息问题的复函》。
参见兼子一、竹下守夫著,白绿铉译:《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54页;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78页。
参见前揭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第154页。
参见陈计男:《论诉讼上和解》,载杨建华主编:《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下),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 第685页。
参见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376页;另参见前揭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第154页。
参见前揭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第154页。
参见前揭蔡文育:《调解制度之研究――从诉讼外纷争解决制度的角度出发》,第97页。
参见前揭陈计男:“论诉讼上和解”,第686页。
参见王甲乙、杨建华、郑建才:《民事诉讼法新论》,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506-507页,转引自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79页。
参见前揭陈计男:“论诉讼上和解”,第686页。
参见前揭陈计男等:“民事调解之效力”(之一),陈计男、陈石狮发言。
参见蔡章麟:“论调解制度”,载杨建华主编:《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下),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786页。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参见前揭蔡文育:《调解制度之研究――从诉讼外纷争解决制度的角度出发》,第137-138页。
同上注,第136-137页。
同上注,第139页。
参见小室直人:“调停の成立·效力”,载石川明、尾村太市:《注解民事调停法》,第223页,转引自前揭蔡文育:《调解制度之研究――从诉讼外纷争解决制度的角度出发》,第1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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