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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至于合同诈骗罪包括了合同履行过程是因为法条的明确规定以及“合同”本身所涵盖的更宽广的含义,如实践性合同在履行时合同才生效,才会发生财物占有的移转,行为人当然可以在履行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目的而实施诈骗行为。我们通常所说的贷款诈骗罪是合同诈骗罪的特别法条并非指贷款诈骗必须要与合同诈骗罪在客观行为上保持一致,而恰恰是贷款诈骗罪完全可以排除履行过程从而比合同诈骗的客观行为要窄一些,对于贷款法律关系,下一节将展开分析。
  综上所述,本文觉得第一种观点更合理。在司法实践中,“其他”行为主要还有多头贷款,以贷还贷;虚报注册资本成立公司骗取贷款;利用已注销公司骗取贷款;伪造产权证骗取贷款;冒名顶替骗取贷款;伪造虚假的担保材料骗取贷款;内外勾结骗取贷款等等。
  2.2 实行阶段
  故意犯罪行为是一个过程,由几个相互连接的阶段组成,其中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相比而言,刑法更关注犯罪实行阶段,因为尽管预备行为已经对刑法保护的法益构成了威胁,但只有以着手为起点的犯罪实行阶段才对法益产生实质侵犯并有可能造成危害结果。本节内容即对贷款诈骗罪的实行阶段展开分析,并通过这些分析进一步证实上文对于“其他行为”的判断。
  首先,我们借助民法原理,对借贷过程进行分析。根据《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程序和实践中各金融机构的做法,借款人应当首先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然后由贷款人进行信用评估、贷款调查、贷款审批,之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按照合同法的理论,合同成立一般即为生效,除非是附条件合同或附期限合同以条件的满足、期限的到来而生效以及实践性合同以交付的履行而生效。但借款合同一般为诺成性合同,借款合同上通常还会写明:借款合同生效标志为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但在有保证人时,保证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在有质物或抵押物时,质物交由贷款人保管或抵押物完成抵押登记后生效。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根据合同规定期限按期发放贷款,通常是以转帐的方式转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之中,并开具贷款发放凭证,借款人从收到贷款资金开始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这个程序意味着借款人诈骗贷款人的贷款资金的前提是和贷款人发生借贷的债权债务关系 ,而贷款诈骗的各种行为方式恰恰是借款人为了给这种借贷关系的建立营造便利条件。尽管在贷款诈骗情形下,由于当事人一方采取了欺诈行为,合同属于无效,借款人应向贷款人返还贷款资金。
  在借款合同生效、借贷关系正式建立,贷款人发放贷款之后,贷款人的贷款资金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借款人,贷款人对借款人所具有的权益仅仅是一种债权 ,借款人对贷款资金拥有了事实上的支配力并拥有了所有权。贷款人可以对这笔债权进行贷后跟踪,如有未按照贷款用途使用的事情发生,贷款人通常有权提前追回贷款;但在贷款人追回的情形下,借款人只要及时归还本金或支付罚息便可以平息纷争。因此在贷款行为合法,合同有效的前提下,用贷和还贷过程是相当自主的,是由合同约定并由违约责任加以保障的。
  由此可见,申请、发放贷款阶段和还贷阶段对于借贷双方而言,在民事权利上的主体地位、权利属性和行使权利的方式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过程:申请、发放贷款阶段是一个要约与承诺的过程,贷款人因合意的产生而发放贷款资金,双方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通过继受的方式取得了贷款资金的所有权;后者是一个债务履行的过程,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定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归还本金。
  其次,我们回到刑法理论对上述借贷过程进行剖析。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的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但这只是从形式上加以回答,从实质上看,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没有侵犯法益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侵犯法益危险程度较低的行为也不会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因此,实行行为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性的行为。某种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应以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并对客观事实进行一定程度的抽象(抽象的方法是舍弃阻止结果发生的事实),同时站在行为时的立场,原则上按照客观的因果法则进行判断 。
  在本罪中,实行行为的开始是实行的着手,借款人在填写借款申请书之前的伪造文件等一系列行为由于没有对法益造成紧迫的侵害危险性,因此仍属预备行为。着手则是在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交虚假文件之时。分析诈骗罪的结构:行为人的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或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财产上的损害 。由于两罪之间的诈骗意义是共通的,我们发现,贷款诈骗罪的结构也可描述为:借款人的欺诈行为——贷款人产生错误认识——贷款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发放贷款——借款人获得或使第三人获得贷款——贷款人遭受财产损害。此处,虽然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贷款资金理应在约定期限内划入借款人账户,但在贷款人没有发放贷款之前,借款人并不占有贷款资金,借款人的诈骗行为可以继续进行,比如贷款人超过约定期限发放贷款时,借款人进行催告就仍然属于贷款诈骗的实行行为。因此,本罪的实行行为从填写借款申请书开始,至借款人使贷款人发放贷款结束。即在借款人的欺诈行为与贷款人的错误认识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贷款人基于错误认识发放贷款后,行为人既遂。这即是实行阶段的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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