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有无“市民社会”辨析
循实乃定名之基,我们的研究必须把考察中国有无“市民社会”作为本文的一个核心问题对待。所以,对于共存于中国的这两种不同的“市民社会”理论的论题本身及其对于中国语境的适应性的评判问题,必须有赖于另一个问题的解决,那就是在中国的政治国家之外有没有出现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以及中国有一个什么样的社会的问题。对前一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肯定的。学者认为,在封建时代的中国,中国社会的基本结构是“皇权所象征的国家(State),士绅所代表的社会(Society)以及民众(Demos)”。 研究中国清代法制的外国学者亦认为,“在中国,理论上的专制主义孕育了表面上看来统一的体制,但因其许可低层上的自治,外表下面的实际情形则还是多元化的”。 昂格尔认为中国古代社会从公元前6世纪至秦建立统一帝国是中国历史上的改革时期,在这期间,中国的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封建制瓦解、世袭制度解体、中央集权的兴起、士的群体的出现以及法律上的重大变革——从习惯法到官僚法的过渡,而官僚法的两个属性是公共性和实在性。“在一个社会的规范秩序中,使公共的和实在的规则占据突出地位的那些条件可以分为两大类: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及社会共同体自身的解体。前者说明了官僚法的公共性,后者说明了官僚法的实在性。” 所以,正是基于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社会发展与法制变革的这种巨大变化,昂格尔才说“由于这些情况,我们才有可能谈到逐渐发展起来的国家与社会的分离”。 上述观点在中国专门研究春秋史的著作中得到了佐证:童书业教授认为,“春秋战国之间,是中国社会组织变迁最厉害的时代。此后除了现代以外,没有一个时代与它相提并论” ,他认为,中国春秋中期以后发生的重大变化有:农业的进步与土地私有制的出现,商业的兴盛、封建社会 的动摇与瓦解、世俗制度的没落和成文法(即昂格尔所谓的官僚法)的公布,这也正是昂格尔所言的“政府与社会的分离,或说权力与世袭等级的分离及社会冲突的猛烈冲击都能说明官僚法的突然崛起的基础是如何奠定的。” 这样看来,中外学者都倾向于在中国春秋末期战国初期,中国就出现了社会与国家的分离。
关于对第二个问题即国家——社会分离后的社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的回答,理论界出现了较大的分歧。此间有的论者赞成中国近代存在一个市民社会的论调,其根据是海外学者罗威廉所持的中国自明末清初便产生了市民社会的观点,且认为梁治平正是在国家——社会二元架构的基础上分析清代习惯法的。 我们且不论此种论调能否经得住理论上的辩驳和经验上的实证的检验,仅仅从作者所依据的罗威廉的研究和梁治平所持的二元架构来断定中国存在市民社会,不仅其依据本身存在问题,而且还兼有武断与简单之嫌。
首先,罗威廉的研究结论不仅受到了学者的严厉批评,而且其自身亦对这样的结论持有深度的怀疑。罗威廉在其《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商业和社会》的著作中,以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为分析模型,以帝制晚期的中国城市汉口为例,认为随汉口长途贸易的发展、大规模的商业网络的出现,地方都市化的持续演进以及印刷业的拓进和世俗流行文化的崛起,都提供了一种批评运作的空间,这种变化完全可以用“公共领域”这样的范畴加以概述。 罗的研究结论受到了明清史专家魏德斐的严厉批判,他的批判集中于:汉口的行会是来自上海买办的监督控制之下的外来人主导的机构,且“汉口自治商人”只不过是国家垄断权的产物,乃一种“官商经纪人”,而以此作为汉口自治基础和“公共领域”出现的根据自然是很成问题的。 对于以罗威廉为代表的海外汉学家以市民社会理论重新解释中国社会史的努力,邓正来认为“他们在运用‘市民社会/公共领域’模式研究中国史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关怀相对来讲并不在于中国将如何发展,而在于描述中国在历史上是如何发展的以及解释中国历史为什么会如此发展及其结果。这种关怀本身的规定性,导致他们在内在的取向上更倾向于将其侧重点放在回答应当如何描述和解释中国史的问题上,因此他们的讨论在很大程度上就表现为对历史解释模式的论辩;极具反讽的是,原本被以为更有效地用来解释历史的模式,却在模式与模式之间的论辩中反过来要用被这种模式重新组合的历史去证明它的有效性;这可以说是对中国历史采取了一种几近非历史的态度,亦即理论模式与历史的紧密勾连解脱。” 的确,以拿来的、已经作了变通的而未经证明的西方理论模式去剪裁中国的历史,反过来又以这种分析的结果去证明自己的理论模式的有效性,这种自我循环式的论证模式除了表明论者的极端主观性之外,亦昭示了其分析模式的苍白无效,其根源即在于他们对一种源自西方历史的理论模式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套用到中国的历史上缺乏清醒的认识。罗威廉在遭受批评之后,亦对自己的研究进行了深刻反思,在《晚清帝国的市民社会问题》一文中,他认为,作为一种分析手段的“市民社会”,“最成问题的乃是‘市民社会’这个概念本身。即使在欧洲的语境中,这个概念也是颇多争议的:它的含义极为不明确,以致于很难被有效地运用。”他认为,市民社会理论的严格界定在欧洲一直是一个问题,“这个任务只是经由尤根·哈贝马斯以及其他20世纪晚期的历史学家所做出的重建努力才得以完成……在欧洲,这个概念有着自身的一段历史,然而在中国它却没有相似的历史。”他认为,他之所以斗胆提出清末民初存在某种与“公共领域”相关的事物,是因为中国的政治语汇中包含着“公”这样一个术语,且认为它与西方的对应词“公共”(public)极为相似。而不仅仅是依据对于事件和制度的研究。他承认,这两个词“同样存在诸多不明确之处,而且在此话语的共同体中也易于引起相似的争论”。罗威廉指出,与西方的“公共领域”不同,晚清中国并没有一个相应于西方“市民社会”的话语概念,也没有任何像欧洲通过理论建构的方式而表达出来的那种争论对象。所以,他认为:“我相信,这种话语的闭失本身恰恰告诉了我们欲在晚清帝国中构设出任何类似市民社会的形态是极不可能的。如果市民社会不是一个物质性的存在,也不是一种已然确立的制度(像王权或官僚制),更不是一种当代话语的表述,那么它只能是日后的一些学者基于自己的分析目的而在事后构造出的一种语言修辞框架而已。准确地说,正是这种分析框架的有效性令我感到相当的可疑。” 罗威廉的自我解剖明白无误地表明,在晚清的中国,市民社会既不是物质上的存在,也不是制度上的确立,而只是西方学者自构的一种语言修辞框架,且其有效性连他自己都十分怀疑。然而不幸的是,已被主张者自身如此否定了的晚清“市民社会论”,却被我们不假思索地随意拿来作为了中国存在市民社会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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