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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民社会”名实辨

  三、中国“社会”的名称界定
  对于以传统中国的这样的一个“社会”,既然它并非西方近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那么它是什么?韦伯称之为“家产官僚制”的社会,费孝通先生则认为中国传统的社会是一个典型的“乡土社会”,而梁漱溟先生则根据中国社会的伦理性特征,称之为“伦理本位的社会”。然而,这些名称仅具有侧面描述的意义,即分别从社会的统治方式、基层特性和整合方式等侧面作出的经验性描述,而缺乏理论的规范意义。梁治平认为,可以把中国“社会”称之为“民间”,并认为它不但有描述的意义,而同时具有某种规范的意义和认识的功能,甚至在当代中国它还具有“市民社会”意义上的价值取向,与之相对应的民间组织及民间法,由此也具有了全新的意义而和“市民社会”联系在了一起。
  联系到我们前面论及的中国大陆与台湾在“市民社会”理论上的分野,我们至此可以对中国的市民社会理论做出如下论断:大陆学者所主张的在“自下而上与自下而上的互动中构建起中国的市民社会”的理论更多地承载了梁治平所言的“民间传统”,即主张国家与社会“家国不分式”的协调,而与西方市民社会的基本精神背反。墨子刻一针见血地指出了这种巨大差异,他说,市民性“应被认为是与西方传统中的自下而上密不可分的,而与‘自上而下’的政治观念相左……乌托邦式的、自上而下的理路跟西方的市民社会传统,根本就是两码事。” 由此可见,大陆的市民社会理论已在很大程度上根据中国的社会现实作出了变通而拉开了与原初理论的距离,从而就不能不“蕴藏着摧毁预设之理论合理性的危险,”其由此构造起来的市民社会是否还具有理想的价值以及能否达致它本应有的目标就十分令人怀疑了。而与之不同的是,台湾学者的“民间社会”理论,则在承袭和套用传统语汇的同时,却保持了市民社会的真正内涵,所以称之为“市民社会”似乎更显本真。这样,大陆学者就在标榜建立自己的市民社会理论的同时却陷入了一个更具调和色彩的误区而不能自拔,“市民社会”理论的积极意义基本上被消解掉了。这种状况深刻地反映了大陆学者在传统与现代之间、理想与现实之间、情境与遭遇之间的巨大落差面前所深深体味到的无奈与迷茫。
  这样,鉴于“市民社会”不能对中国近代社会的现实作出有效概括,而梁治平先生所主张的“民间”一词如他所言所具有的未经长期批评性的反醒和提炼以及它在被用来指称某种社会现实时过于笼统和缺乏内部分析性的缺点,尤其它在含义上不够清楚有力,不能较好地表达“社会”这一内涵,所以,笔者认为都不宜用来指称中国历史的“社会”。而台湾学者所使用的“民间社会”一词,其所指却又超越了中国近现代社会的阶段,而与西方市民社会同义。所以,笔者主张恢复“民间社会”所具有的中国传统民间的含义,用来指称中国历史上出现“国家——社会分离”后的“社会”,这样,“民间社会”就成为中国历史上的一种现实存在,梁治平先生在他的多篇作品中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民间社会”一词的。 与之相对应,我们把西方“市民社会”概念作出符合时代特点的解释,即突出其“公共领域”意义,视其实现民主法治的情境与话语体系而和“民间社会”的现实相对应,而消解其在台湾“民间社会”中所具有的“造反哲学”。当然,这也是一种理论研究向现实的妥协。当然,作为情境的“市民社会”并不否定政府“自上而下”推进的积极意义,但这却不是“市民社会”内涵的应有之义。
  四、本文研究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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