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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金鸿:论新时期我党执政合法性建设的进程

  但政治发展的历史实践表明,任何政治统治都不可能长久地建立在单一的基础上,把政治合法性仅仅建立于经济绩效的基础上不仅是不能持久的,也是十分危险的。因为,其一,经济增长所提供的合法性总是单一的和有限的,而人们的需求则是多方面的和无限膨胀的,这就很容易造成“政治系统不能很快提高满足要求的能力以适应来势快得多的政治抱负和期望的高涨,这样就使政治体系陷入了困难”[3](P180)这样一个难题。其二,经济发展规律也表明,一个低收入国家在其经济起飞时期,往往能保持较高的增长率,但这样的高增长率很难长久维持,一旦经济增长水平降下来,经济绩效的合法性就有丧失的危险。其三,如果只注重经济增长,而不注意执政党的自身建设,经济增长的绩效合法性往往会被政治腐败和低效率所抵消。所以,邓小平同志才说:“中国的事情能不能办好,社会主义和改革开放能不能坚持,经济能不能快一点发展起来,国家能不能长治久安,从一定意义上讲,关键在人。”[4](P380)其四,从国际形势看,西方资本主义一直没有放弃对社会主义中国的“和平演变”的图谋,因此,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就不仅要讲经济,还必须要讲政治。
  这就要求,在中国独特的政治经济条件下,党要在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上重建自身的合法性,也必须为中国新时期的政治秩序确立一套合理实用的政治规范,这样的政治规范就是“四项基本原则”。同时,党必须注重自身的建设,才能把握正确的前进方向。党在这一时期的举措主要有:坚决同资产阶级自由化作斗争;惩治政治腐败,加强党的建设;加强法制建设;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加强社会主义民主。邓小平同志的“三个有利于”思想准确、全面地阐述了此一时期党的合法性建设基本内涵,构筑了新时期我党合法性建设的基本结构,为以后时期合法性建设提供了前进支点。
  二、合法性建设的第二个阶段:从“依法治国”到“三个代表”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面对复杂的国际国内新形势,认识到必须在经济绩效基础上巩固并重建党的合法性,推动了合法性理论创新和合法性实践发展。
  (一)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模式,它对合法性建设的意义主要体现在:第一,市场经济体制是经济发展的进一步要求。经过十余年的改革开放,通过对经济体制某些方面和环节的改革所释放出的生产力发展空间已达到极限,经济发展的障碍表现为整个经济体制的不适应,而一个阻碍经济发展的经济体制是不可能合乎制度合法性要求的。第二,市场经济本身就是合法性的直接体现。这是因为,经过多年的发展,私营经济、个体经济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成为各种经济成份的主要载体,这就必须给市场经济以明确而合法的政治地位,拒绝市场经济也就是拒绝自己的合法性基础。因为,合法性危机产生的一个重要条件是,“社会上的主要团体在过渡时期或至少在他们一旦提出政治要求时,不能进入政治系统”。[5](P56) 第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推动政治体制的变革,最终推动合法性建设从经济领域向政治领域的拓进。市场经济是政治民主的支撑性架构和根源所在。正是由于市场交换内在地要求交换者必须是自由平等的主体,市场交换必须按照等价交换的规则进行,必然要求政治制度只有体现自由平等的价值观才能真正具有合法性。在此意义上,马克思说,“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6](P103) 承认市场经济的合法地位,也必然意味着承认市场经济孕育的这些要求是合法的,而这必定会推动合法性建设向政治领域的迈进,由此,法治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逻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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