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针,标志着党的合法性建设进入了法律制度构造的阶段 。“法治”的提出,是我党合法性建设的根本转变,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这是因为:第一,法治首先是一种政治统治意识形态。法治涵盖了人类历史上最美好的政治价值:自由、平等、民主、人权,这些价值从根本上讲是人的生存和健全发展所不可缺少的。是否尊重这些价值,就成为检验制度合法性的根本标准。我党对法治的肯采,意味着党的执政合法性内涵的丰富。第二,法治是一种全新的制度文明,是人类迄今为止最具合理性的制度形式。法治意味着法的统治,在法治之下,政治秩序是严格尊重规则的、非人格化的和公开的、透明的。正如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对于党的合法性建设来讲,意义重大。第三,法治还意味着党的执政方式的转变。法治的确立意味着党的领导在领域和范围上的有限性,确立国家行政事务为政府的本职工作,这样就把党政职能分离开来,避免了因政府工作失误危害党的威信的情形发生,无疑对提高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增加对党的认同感具有重要作用。第四,法治还意味着党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这就使政党活动从此有法可依,这对于加强党的建设,减少党内腐败,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都是十分有益的,也必定会为党的领导积累更多的合法性资源。第五,法治还意味着党加强了在微观层次上对执政合法性的追求。党的领导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粗放式领导,注重领导方式的技术含量已经成为当今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而法律的可操作性的特点必然使其成为当今政治统治的一个首要工具。法治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和人治相比,法治是中道的平衡,[7](P169)它更易使党的政策方针得到切实的贯彻和落实而较少人为色彩,从而保证了党的执政方针能够取得积极的政治效果。
(三)“三个代表”对党的合法性建设的全面整合
我党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党的合法性建设方面紧紧地契合国际政治经济发展的基本潮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自身经历了“两个转变”,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这要求我党在合法性建设上作出新的努力。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党的合法性建设方面的价值体现在,它是对既有的合法性建设成果的全方位整合。其一,“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所表明的,是党对经济绩效合法性的新认识:经济绩效不仅是一个国家自身纵向比较的结果,也是在经济全球化情境下横向比较的结果。先进的生产力蕴含着,这种生产力不仅在量上具有优势,在质上亦是先进的,即它内在着“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这一要求。这种追求是和党的历史使命与民族重托内在契合的,这就深化了合法性追求的重大历史意义。其二,“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表明党担负起了重建中华民族先进文化的历史重任。文化始终是政治统治合法性论证的主要支持力量。“代表先进文化”作为党对自身合法性的追求,既表明了中国共产党以建设、维护、发扬优秀的民族文化为已任的伟大历史抱负;也表明,通过发掘合法性建设的文化资源,重塑中华民族的精神风貌,并在时代精神指引下与时俱进,就把合法性论证建立在了新型民族精神的基础上,这同样是党在新时期建立合法性的新质要素。第三,“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两个方面对党的合法性建设做出了贡献:其一,“最广大人民”这一政治概念所表明的是党必须随着历史的发展不断扩大自己的群众基础和认同范围。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吸收社会各个阶层的先进分子入党,即是一个重要举措。其二,“人民的根本利益”所表明的是党和人民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同一性,党的利益和奋斗目标完全在于人民的利益,从而党也必然在人民心中具有完全的合法性,坚持这一点,就是坚持了合法性建设的生命线。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