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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探望权制度研究

  家庭成员间的经常性的接触能提高利他主义的程度。[6](第390-391页)法律规定探望权,一方面可以满足父母双方对子女的关心、爱护的情感需要,并及时、充分了解子女的学习、生活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另一方面,可以增加子女与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与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近年来,随着离婚案件的不断增加,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探望子女而引发的纠纷亦越来越多,大陆婚姻法虽然有明确的关于离婚后探望权的规定,但实践中有关探望权的纠纷不断。以下就是关于探望权的一个很典型的案例。
  2003年9月22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以《父亲的悲哀》为题报道了一个有关离婚后探望权的案件。北京市海淀区的周先生和前妻马女士于1999年离婚,当时法院判决5岁的女儿英子随马女士共同生活,孩子的父亲周先生可以每月去看望一次。可每当周先生按规定时间去看望女儿时,却总也见不到孩子。周先生只好到女儿就读的学校,趁着课间和女儿见上一面。可是女儿对父亲的探望格外抵触,并认为父亲的探望是一种负担。2001年初,周先生到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保护他的探望权。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立案执行,这就意味着不管英子是否情愿,每月都必须让父亲探望两个小时,并且探望要在法官的监督下完成。
  尽管每次探望孩子始终保持拒绝和排斥的态度,但周先生仍然不愿意放弃,因为他认为这是维系父女亲情的惟一方式。于是,他每月一次去法院申请探视女儿。但是,女儿对父亲的抵触情绪一直没有改变,两年中的17次探视,英子始终没有叫过一声爸爸。 2003年5月,英子10岁时[4],她向法院提出了中止执行的申请。法院认为探望权的行使与否的目的,是在保护申请人权利的同时,同时也要考虑被探望人的身心健康。17次现场执行证明,不愿意见父亲是孩子的真实意思,17次的探视不仅没有达到探视的目的,反而限制了孩子的活动,继续执行下去有可能会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1个月后法院做出裁定,中止执行探视。英子得到这个消息后十分高兴,而周先生却非常难过,他担心因此而割断父女之间的联系。
  也许这是极端的个案,但它却让我们思考许多有关探望权的法律问题。探望权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应当如何行使探望权,探望权的行使有无限制,探望权与抚养费的关系如何等等。
  
  三、关于探望权(见面交流权)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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