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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探望权制度研究

  
  
【注释】  此部分内容主要参考棚濑孝雄:《现代日本的法和秩序》,易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参见 山本正宪:《关于见面交流权》,载于《冈山大学法经学会杂志》18卷2号(1968);中川淳:《离婚后不行使亲权的父母一方的见面交流权》,载于《法律时报》41卷9号(1969);野田爱子:《关于见面交流权的权利性》,载于《家庭法院的诸问题(上)》,最高法院事务总署,1969年;高桥次郎:《子女的监护和见面交流权》,载于《法律家》472号(1971);幡文德:《见面交流权的现状和课题(一)》,载于《专修法学论集》46号(1978);沼边爱一:《家庭法院对子女的监护、交接以及见面交流的审判权》,载于《新实务民事诉讼讲座第八卷》,日本评论社,1981;松仓耕作:《能够完全否定见面交流权吗?》,载于《判例时代》551号(1985)。

如“离婚、见面交流调解案件——围绕亲权和见面交流争议达四年的一个案例”,《案例研究》259号(1999)。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确定了尊重儿童利益原则、儿童利益优先原则、父母责任原则等。
【参考文献】

[1]D. Schwab, Familienrecht , München, 1980, s . 239. , Münchener Konnentar, Beurgerliches Geestabuch, Familienrecht ,Meünchen, 1978, §1604, S. 1407.

[2]山本正宪. 关于见面交流权[J]. 冈山大学法经学会杂志, 1968,18(2).

[3]野田爱子. 关于见面交流权的权利性[J]. 家庭法院的诸问题(上). 最高法院事务总署. 1969. 181-211.

[4]田实中. 见面交流权[M]. 现代家族法大系2. 有斐阁, 1980,248-262.

[5]棚濑孝雄. 现代日本的法和秩序[M]. 易平.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70—87.

[6]加里·斯坦利·贝克尔. 家庭论[M]. 王献生 王宇.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390-391.

[7]夏吟兰. 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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