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盟国在日本东京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进行起诉和审理。除法庭的组织不同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管辖权相同。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之后设立的东京国际法庭也同样规定:“被告在任何时期所任之官职……均不足以免除其被控所犯罪行之责任……”(《远东国际法庭宪章》第6条),东京国际法庭虽然出于政治考虑没有起诉日本天皇,但它还是起诉并审判了前日本政府其他军、政首脑和内阁官员共28人,经过两年半的审判,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等25名主要战犯分别被判处绞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追究战争罪犯的个人刑事责任
日本的战争罪犯受到惩治,是因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目的,就是要追究这些战犯在法律上的个人刑事责任。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这两个法庭的审判,对于国际
刑法的发展意义重大。“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在1946年的判决中明确声明,《伦敦宪章》有关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规定是宣示国际法的一项不可避免的原则。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这两个国际军事法庭所进行的审判,在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历史上,开创了对犯有战争罪及其他国际罪行的政治家和军事指挥官在内的人,追究其个人刑事责任的先例。
对犯有严重国际罪行的人追究其个人刑事责任,是国际社会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要达到的一个目标。当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法国、英国、美国等大战中的战胜国于1919年在法国巴黎举行的凡尔赛会议上通过了《凡尔赛条约》,其中规定要设立“国际法庭”,以便对那些对发动战争负有责任的人进行审判。后来,由于德国皇帝威廉二世逃亡荷兰,荷兰又拒绝将他引渡,使得审判没能实现。但国际社会毕竟作了一次尝试。这一尝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终于变成了现实。
在国际
刑法的发展过程中,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具有史无前例的意义。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它确定了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明确认为,“对破坏国际法的个人是可以处罚的。因为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个人做出来的,而不是抽象的集体(国家)做出来的;只有处罚犯有这些罪行的个人,才能使国际法的规定有效实施”。
其实,道理说起来也很简单:无论哪一种国际法罪行,其政策的制定、操作以及执行都是由具体的个人(自然人)予以实施。所以,要打击国际犯罪,要惩治犯有国际罪行的人,就必须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联合国大会在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结束之后,就指示国际法委员会将该国际军事法庭的原则予以编纂,并通过决议,一致肯定由该法庭的《宪章》和法庭审判所确认的国际法原则,这就是国际法上的“纽伦堡七原则”。其中明确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