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城市化背景下农村“外嫁女”权益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思考

  五、解决农村“外嫁女”权益纠纷的几点设想
  (一)人民法院以民事案件受理农村“外嫁女”权益纠纷
  参照《劳动法》的设计,首先由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民事案件受理。
  其一,目前有一种“不平等说”比较流行,该观点认为,村民委员会不仅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经营者,行使生产经营职能,它还行使了基层政权的社会管理职能,因此,在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之间,其地位是不平等的,故不能作为民事案件来受理[]。不可否认,村委会具有社会管理与生产经营双重职能,但针对某一项事务其职能一般都是单一的,要么行使生产经营职能,要么行使社会管理职能,“外嫁女”问题正是两种职能行使错位造成的。作为村民的“外嫁女”与村委会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上体现的仅仅是生产经营职能——收益分配关系,与社会管理职能无关。然而,村委会在行使生产经营职能的同时,自觉不自觉地还行使了社会管理职能,这是造成人们认为村委会与村民之间不平等关系的根源[]。因此,人民法院应该以体现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案件受理“外嫁女”权益纠纷案件。
  其二,设置行政前置程序的考量。在程序设计时,我们参考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法院关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其目的有二:从法院的角度,主要是为了减少收案压力。如果没有政府处理的前置程序,数以千计的“外嫁女”案件猛然涌进法院,法院根本无力招架[]。从行政机关的角度,一来不利于激发政府的主观能动性[],二来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应诉亦难以实现,特别是在机构改革导致人员减少的情况下尤甚[]。
  (二)人民法院对农村“外嫁女”实行有限保护
  对农村“外嫁女”权益,人民法院并非一概保护,而是根据各地的历史条件、现实状况、现行地方性法规、人们的可接受度等因素,实行有限保护,对受保护的农村“外嫁女”设定一定条件:
  其一,结婚后户口仍留在原村是“外嫁女”享受村民待遇的前提[]。要获得集体经济收益首先必须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成员身份的基础就是户籍。
  其二,配偶为非农业人口。按照户籍政策的规定,农村人口之间可以通过婚姻关系流动,因此,嫁给同为农民的“外嫁女”是能够到夫家落户的。
  其三,承担村民义务。中国户籍制度的丰富内涵造就了种类繁多的户籍,诸如空挂户、寄挂户、自理口粮户、城镇集体户、蓝印户等等,不同的户口履行不同的义务,享受不同的权利。部分“外嫁女”过去履行了沉重的村民义务,但后来村里有了利益,却得不到同等待遇[]。
  其四,“外嫁女”起诉针对的村规民约与社会管理无关[]。村规民约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单纯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分配性质的村规民约;二是在经营、分配性质中包含了社会管理性质在内的村规民约;三是单纯的社会管理性质的村规民约。法院对“外嫁女”案件的受理仅限于针对第一种村规民约。对于第二、三种情况则不属“外嫁女”案件的范畴。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