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有限保护的法律思考
在调研之初,我们曾将通过调研、审判以移风易俗作为课题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随着调研的深入,接触的村镇干部、农民人数的增多,我们发现,他们对待农村“外嫁女”权益纠纷的态度惊人的一致,对政府、法院介入调整带有一种本能的反感[
]。这使我们意识到过去想法的幼稚,正如朱苏力教授所言,如果法律以移风易俗、改造社会、重组社会为关注,势必带有更大的强制性、压迫性。这样的法律,即使目的是为了整个社会的长远利益或未来利益,也难在短时期获得人们的认同,甚至视这种法律为异己的压迫力。例如,即使是依据正式的法律、法规在农村集资修路、办学、推行计划生育、建设精神文明村等等,有时也会在立法意图中的最终受益者农民当中受到各种抵制,被他们视为政府的事,与他们的直接生活无关或关系很小[]。当然,这并不是说,法院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不能使用强制力,必要的强制力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一个力量对比极为悬殊的问题上[],我们必须要关注社会的接受度,司法不是万能的,一个观念、一个体制的形成不仅包括成文宪法、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且可能更重要的是包括了社会中不断形成、发展、变化的惯例、习惯、道德和风俗这样一些非正式的制度[]。
六、结论和困惑
农村“外嫁女”权益纠纷源于传统乡土熟人社会与现代商业文明之间的冲突。由于城市化在广州周遍地区的迅速发展,商业文明在一夜之间进入农村,“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然而,两千多年的中国乡土社会的传统却不会如此豁然开朗,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分工,男尊女卑、嫁鸡随鸡的传统观念不会一夜之间改变,它仍将在社会生活中产生巨大的、无形有形的作用,左右人们的思维和行动。在此,两者之间发生了剧烈碰撞,结果之一就是“外嫁女”权益纠纷的凸现。在我们看来,农村“外嫁女”权益纠纷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一种进步,人们在商业文明的冲击下,认识到自身权利的存在,并为权利而斗争。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在传统力量还如此巨大的今天,我们不能寄希望于毕其功于一役,通过“外嫁女”权益纠纷来解决所有农村存在的诸如男女不平等之类影响城市化的问题,这是本文无能为力的,也是法院一家力所不逮的。作为影响社会进步的一大障碍,它的消除有赖全社会的积极参与,有赖全体民众的思想转变,有赖全面现代化的大力促进。
在农村“外嫁女”权益纠纷解决机制的设计过程中,我们采用了有限度保护的原则,其合理性勿庸置疑,但其本身所具有的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包含了不平等保护的内容,违背了人人平等的宪政原则,这也是我们在调研过程中一直试图解决而不能解决的。从根本上来说,解决农村“外嫁女”权益纠纷出路在于股份固化[]。然而,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农村集体财产所有制与集体财产私有化的冲突随之出现,这是一个涉及到宪政体制的重大问题,诚然,“摸着石头过河”给了我们探索的权利和信心,本文亦非解决农村“外嫁女”权益纠纷的灵丹妙药,但这个问题的存在不能不让我们提出自身的疑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