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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背景下农村“外嫁女”权益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思考

  不可否认,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是本文的初衷,但是,也应该看到,探究结果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研究过程本身,特别是在有些问题根本就不存在一劳永逸的解决办法时更是如此。农村“外嫁女”权益纠纷远远我们比初始想象的复杂,不仅涉及权利救济的现实问题,更涉及宪政等理论问题,笔者的调研旨在抛砖引玉,愿望更多的有识之士的关注。
  
【注释】 
本文写作是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调研报告《农村“外嫁女”权益纠纷若干问题研究》基础上完成的,特此说明,并对课题组其他成员表示感谢。


]参见:黄建锤,《关于近期我市信访工作情况的通报》,广州市委办公厅,2003年2月28日。


]参见:2002年广州市妇联给广州市人大的报告。


]这是在大多数法院没有收案的情况下的统计数字,如果放开收案,数量将急剧上升。


]户口不在本村的“外嫁女”不属本文讨论范围。


]白云区部分村规定,“农嫁非”妇女不能分配土地,只能解决分红;有的村强制要求离婚、丧偶的妇女迁出户口,并收回她们的土地。


]征地补偿款问题是番禺区”外嫁女”权益纠纷的焦点,大多数地区都规定”外嫁女”无权参与分配。


]因新白云机场建设而外迁的花都区花东镇凤凰村规定,“外嫁女”不能分配宅基地,只能购买村里的集资公寓。


]番禺区南村镇南村村规定,“外嫁女”出嫁半年后,取消一切村民福利。这样的规定在广州具有相当的普遍性。


]在这里也许用“觉醒”更为确切,传统上,中国人注重对权力的遵从,而缺乏权利维护的概念,农村“外嫁女”纠纷的浮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带有思想解放的涵义,这对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的农村尤甚。


]番禺区黄阁镇是最好的注解,过去由于经济落后,该镇不存在“外嫁女”权益纠纷的问题,后来随着纳入大南沙开发区的范围,征用拆迁引起集体收入的大幅度增长,随之而来的是“外嫁女”权益纠纷的剧增。一位镇干部无可奈何地说“都是征地惹的祸”。


]本文中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外嫁女”权益纠纷仅针对民事诉讼而言,不包括行政诉讼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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